2012年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真題解析(10)
來源:發布時間:2011-10-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第83條規定了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規則:
(1)特別法優于一般法;(2)新法優于舊法。
但以上規則的適用,必須限定在同一立法制定的效力同等的不同立法文件之間。
2、第85條、第86條規定的即是不能適用第83條確定的原則的情形。對于這些情形,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裁決或決定,考查角度主要在于有權機關。記憶的方法在于: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機關裁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視為同一機關,法律之間的不一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國務院不能否定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因為此為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欲否定,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3)經授權的法規與法律視為同一層次(第86條,第81條第2款)。
【真題回顧】
(2008年國考真題)
98、某省人民政府和規章與國務院某一部門的規章不一致,按照法律規定,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A )。
A.由國務院裁決
B.由最高人民法院裁決
C.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裁決
D.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違法的規章予以撤銷
【重點法條】
第八十八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意思分解】
1、首先注意“改變”與“撤銷”的區別。一般而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可改變或撤銷,而不具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只能撤銷。
2、考查角度一般是考查有權改變、撤銷機關為何,故必須掌握以上各種情形下的有權改變、撤銷機關,記憶的訣竅是清楚各立法機關之間的權力位階關系。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