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真題解析(1)
來源:發布時間:2011-10-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意思分解】
1、犯罪故意區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條~第24條規定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條件,其他罪過形式(包括間接故意)都不存在這些未完成犯罪形態問題。間接故意的問題主要在于其與過于自信過失的區別。
2、明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是掌握本條的關鍵。二者的區別在于:一者在認識因素方面,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雖然都有認識,但認識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間接故意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則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即無所謂、聽之任之的心理態度。
3、特定結果的發生與否,對這兩種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為定罪是不同的:對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結果發生與否是其既遂的標志,而對間接故意而言,則是成立何種罪行或構成犯罪與否的標志。
【歷年真題】
(2006年國考真題A類)
112、工人孫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動攜帶鄰居6歲小孩進入村旁林深路險、豺狼出沒的山林中狩獵玩。走入山林約5公里的時候,兩人失散。孫某繼續獨自狩獵,之后既不尋找小孩,也沒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徑直回縣城工作單位。4日后,林中發現被野獸咬傷致死的小孩尸體。孫某的行為屬于(A )。
A.故意殺人 B.意外事件 C.過失殺人 D.不構成犯罪
【重點法條】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意思分解】
1、過失行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二是法律明確規定了該行為應構成犯罪。犯罪過失有兩個基本類型,一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一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二者的區別關鍵在于認識因素方面:對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有所預見(認識),而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本沒有預見(認識)。
2、掌握過于自信的過失關鍵在于其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在認識因素方面,二者雖然都預見到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對這種可能性是否會轉化為現實性,即實際上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估計有所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者主觀上認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術、經驗或某些外界條件等,實施行為時,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會轉化為現實性,即對可能轉化為現實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而間接故意則不存在這種錯誤認識。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不同的:間接故意者對結果的發生雖然不是積極追求,但也不反對、不排斥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之任之、有意放任,而過于自信的過失者不僅不追求結果的發生,而且希望避免結果的發生,即反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之所以實施該危害行為,必然是憑借了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因素和條件(如其自身能力、技術、經驗、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預防措施等)。
3、掌握疏忽大意的過失關鍵在于明確其與第16條規定的意外事件的區別: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意外事件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 生不可能預見、也不應當預見(沒有注意能力與注意義務),而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具有注意能力與注意義務),僅僅是由于其疏 忽大意的心理而導致了未能實際預見。
以上內容是刑法在公務員考試中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務必精確掌握。
【歷年真題】
(2008年江蘇真題A類)
12、護士林某在給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時,忘了做皮試而導致王某過敏死亡,林某的行為屬于( C )。
A間接故意犯罪 B過于自信過失犯罪
C疏忽大意過失犯罪 D意外事件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