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師考試案例分析考試要點3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29
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
1. 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
工程師依據合同和事實對索賠進行處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體現。在不同的合同條件下,這些依據很可能是不同的。如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的索賠,在國內《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中,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的損失,是由承包人承擔的,不能向發包人索賠;但在FIDIC合同條件下,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為業主承擔的風險,損失都應當由業主承擔。
2. 及時、合理地處理索賠
索賠事件發生后,索賠的提出應當及時,索賠的處理也應當及時。索賠處理得不及時,對雙方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處理索賠還必須堅持合理性原則,應當考慮到工程的實際情況。
3. 加強主動控制,減少工程索賠
對于工程索賠應當加強主動控制,盡量減少索賠。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過程中,應當盡量將工作做在前面,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這樣能夠使工程更順利地進行,降低工程投資、減少施工工期。
工程索賠的計算
1. 可索賠的費用
費用內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人工費。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等累計,其中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應按照計日工費計算,而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按窩工費計算,窩工費的標準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
(2)設備費。可采用機械臺班費、機械折舊費、設備租賃費等幾種形式。當工作內容增加引起的設備費索賠時,設備費的標準按照機械臺班費計算。因窩工引起的設備費索賠,當施工機械屬于施工企業自有時,按照機械折舊費計算索賠費用。當施工機械是施工企業從外部租賃時,索賠費用的標準按照設備租賃費計算。
(3)材料費。
(4)保函手續費。工程延期時,保函手續費相應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發包人與承包人達成提前竣工協議時,承包人的保函金額相應折減,則計入合同價內的保函手續費也應扣減。
(5)遲延付款利息。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進行付款的,
(6)保險費。
(7)管理費。此項又可分為現場管理費和公司管理費兩部分,由于二者的計算方法不一樣,所以在審核過程中應區別對待。
(8)利潤。
2. 費用索賠的計算
計算方法有實際費用法、修正總費用法等。
(1)實際費用法。該方法是按照各索賠事件所引起損失的費用項目分別分析計算索賠值,然后將各費用項目的索賠值匯總,即可得到總索賠費用值。這種方法以承包商為某項索賠工作所支付的實際開支為依據,但僅限于由于索賠事項引起的、超過原計劃的費用,故也稱額外成本法。
(2)修正的總費用法。這種方法是對總費用法的改進,即在總費用計算的原則上,去掉一些不確定的可能因素,對總費用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使其更加合理。
3. 工期索賠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劃清施工進度拖延的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后,屬于不可原諒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的延誤,才是可原諒的延期。例如:可原諒但不給予補償費用的延期是指非承包人責任的影響并未導致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大多屬于發包人應承擔風險責任事件的影響,如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影響的停工等。
(2)被延誤的工作應是處于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或者是非關鍵工作,但是延誤超過了總時差。 首先是分清責任,然后是計算和處理延誤工期問題。
4.工期索賠的計算
工期索賠的計算主要有網絡圖分析和比例計算法兩種。
(1)網絡分析法是利用進度計劃的網絡圖,分析其關鍵線路和被延誤工作的總時差。
(2)比例計算法的公式為:
該方法主要應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時工期索賠的計算,公式為:
工程延誤的處理
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兩、三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稱為“共同延誤”。在這種情況下,要具體分析哪一種情況延誤是有效的,應依據以下原則:
(1)首先判斷造成拖期的哪一種原因是最先發生的,即確定"初始延誤"者,它應對工程拖期負責。在初始延誤發生作用期間,其他并發的延誤者不承擔拖期責任。
(2)如果初始延誤者是發包人原因,則在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長,又可得到經濟補償。
(3)如果初始延誤者是客觀原因,則在客觀因素發生影響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長,但很難得到費用補償。
(4)如果初始延誤者是承包人原因,則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補償,也不能得到費用補償。
FIDIC合同概述
1. FIDIC簡介
FIDIC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 的縮寫。 主要介紹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主要內容。
2. FIDIC合同條件的構成
FIDIC合同條件由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兩部分構成,且附有合同協議書、投標函和爭端仲裁協議書。
(1)FIDIC通用合同條件。FIDIC通用條件是固定不變的,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是屬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 都可適用。 通用條件可以適用于所有土木工程的,條款也非常具體而明確。
(2)FIDIC專用合同條件。 通用條件與專用條件一起構成了決定一個具體工程項目各方的權利義務及對工程施工的具體要求的合同條件。
FIDIC合同條件中的各方
FIDIC合同條件中涉及各方包括業主、工程師和承包商。
1. 業主
業主是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享有大量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1)業主應當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或幾個時間)內給予承包商進入現場、占有現場各部分的權利。此項進入和占有權不可為承包商獨享。
(2)許可、執照或批準。業主應當根據承包商的請求,應當提供以下合理協助:取得與合同有關,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文本;協助承包商申請工程所在國要求的許可、執照或批準。
(3)業主人員。業主應負責保證在現場的業主人員和其他承包商做到與承包商的各項努力進行合作。
(4)業主的資金安排。業主應當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內,提出其已做并將維持的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說明業主能夠按照規定支付合同價格。
(5)業主的索賠。如果根據合同條款或合同有關的另外事項,業主認為有權得到任何支付,和(或)對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長,業主或者工程師應當向承包商發出通知,說明細節。通知應當在業主了解引起索賠的事項或者情況后盡快發出。關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長的通知,應在該期限到期前發出。
2. 工程師
工程師由業主任命,與業主簽訂咨詢服務委托協議書,根據施工合同的規定,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費用進行控制和監督,以保證工程項目的建設能滿足合同的要求。
(1)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業主任命工程師來管理合同,工程師應當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工程師的職員應當是有能力履行這些職責的合格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明文規定的或者必然隱含的賦予他的權力。如果要求工程師在行使規定權力前須得到業主批準,這些要求應當在專用條件中寫明。但是,為了合同目的,工程師行使這些應當由業主批準但尚未批準的權力,應當視為業主已經予以批準。除得到承包商同意外,業主承諾不對工程師的權力作進一步的限制。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
工程師在行使職責和權力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工程師履行或者行使合同規定或隱含的職責或權力時,應當視為代表業主執行;
2)工程師無權解除任何一方根據合同規定的任何任務、義務或者職責;
3)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不批準),不應解除合同規定承包商的任何職責,包括對錯誤、遺漏、誤差和未遵辦的職責。
(2)工程師的委托。工程師可以向其助手指派任務和委托權力。
(3)工程師的指示。工程師可在任何時間按照合同規定向承包商發出指示和實施工程和修補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圖紙,承包商應當接受這些指示。如果指示構成一項變更,則按照變更規定辦理。一般情況下,這些指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給出的是口頭指示,在收到承包商的書面確認后兩個工作日內工程師仍未通過發出書面拒絕或進行答復,則應當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為書面指令。
(4)工程師的替換。如果業主準備替換工程師,必須提前不少于42天發出通知以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如果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需要獲得業主批準,則必須在合同專用條件中加以限制。
3. 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商是合同的當事人,負責工程的施工。
(1)承包商的一般義務包括:
1)承包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示,設計(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商應提供合同規定的生產設備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項設計、施工、竣工和修補缺陷所需的所有臨時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員、貨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務。
3)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商對所有承包文件、臨時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項生產設備和材料的設計承擔責任,不應對其他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負責。
4)當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承包商應提交其建議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細節。
(2)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承包商應當在收到中標函后28天內向業主提交履約擔保,并向工程師送一份副本。履約擔保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書和金融機構提供的保函兩類。履約擔保一般為不需承包商確認違約的無條件擔保形式。履約保函應擔保承包商圓滿完成施工和保修的義務,而非到工程師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為止。但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是對承包商按合同約定完滿完成施工義務的證明,承包商還應承擔的義務僅為保修義務,如果雙方有約定的話,允許頒發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后將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減少一定的百分比。業主應當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
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可以憑履約擔保索賠:
1)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缺陷通知期滿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義務時,承包商應延長履約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長;
2)按照業主索賠或爭議、仲裁等決定,承包商未向業主支付相應款項;
3)缺陷通知期內承包商接到業主修補缺陷通知后42天內未派人修補;
4)由于承包商的嚴重違約行為業主終止合同。
(3)承包商代表。承包商應當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根據合同采取行動所需的全部權力。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應當取得工程師的同意。任命后,未經工程師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者任命替代人員。
(4)關于分包。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承包商應當對分包商的行為或違約負責。
(5)安全責任。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安全責任包括:
1)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則;
2)負責有權在現場的所有人員的安全;
3)努力清除現場和工程不需要的障礙物,以避免對人員造成危險;
4)在工程竣工和移交前,提供圍欄、照明、保衛和看守;
5)因實施工程為公眾和鄰近土地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護,提供任何需要的臨時工程。
(6)中標金額的充分性。承包商應當被認為已經確信中標合同金額的正確性和充分性,中標合同金額應當包括根據合同承包商承擔的全部義務,以及為正確地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補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關事項。
4. 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合同內規定有承擔施工任務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業主在招標階段劃分合同包時,考慮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內容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要求,一般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能力,但如果以一個單獨的合同對待又限于現場的施工條件或合同管理的復雜性,工程師無法合理地進行協調管理,為避免各獨立合同之間的干擾,則只能將這部分工作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系和管理關系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協調工作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內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等。
(2)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定金額內開支。承包商在每個月末報送工程進度款支付報表時,工程師有權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給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證明。如果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個月應得工程款的話,業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付給指定分包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