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機關公務員考試招錄具體方法和有關要求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9-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從優秀村干部中考試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工作的具體方法和有關要求
一、實施范圖
各省(區、市)可選擇條件具備的市(地)、縣(市)進行,總結經驗,逐步推開。已經開展此項工作的省(區、市),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開。
二、報考對象
鄉鎮機關從優秀村干部中考錄公務員,應面向任職3年以上的選聘到村的高校畢業生和優秀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其中,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錄用率要達到70%。
今后,鄉鎮機關補充公務員,應逐步提高從優秀村干部中考錄的比例。
三、報考條件
報考的村干部,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2、思想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3、工作作風扎實,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對少數特別優秀的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學歷可放寬到中專、高中,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任職期間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件的;
3、本人受處分不宜報考的;
4、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錄的頻率和數量
招錄工作一般應結合省(區、市)統一招考公務員工作一起進行。招錄的頻率和數量由各省(區、市)根據鄉鎮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鄉鎮編制空缺情況確定。
五、錄用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錄用工作按照公務員法及《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的規定,由省級或經授權的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進行。
各省(區、市)要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根據鄉鎮機關職位需求和符合資格條件的村干部人數,合理確定錄用計劃。
符合報考條件的村干部,由個人提出報名申請,經鄉鎮黨委推薦,上級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參加考試。
考試試題由省(區、市)組織人事部門統一命制,要符合農村基層工作實際,側重對解決基層實際問題能力的測查。
各省(區、市)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受表彰的人員適當給予加分,相關政策應在報名前予以公布。
考察標準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考察由縣(市)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要認真考察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群眾公認度,重點考察其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可采取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經考試、考察、體檢合格的擬錄用人員,應在其所在縣(市)、鄉鎮、村分別進行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錄用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備案,辦理錄用手續。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可根據其任職情況、德才表現,任命為科員或辦事員職務;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六、錄用后的教育、使用和管理
縣(市)組織人事部門和鄉鎮黨委要積極探索符合這些人員需要的培訓教育方式。對新錄用人員要有針對性地進行初任培訓,加強理論、業務學習,幫助他們提高政策理論水平、文化素質和業務能力,盡快適應鄉鎮機關工作需要。要針對被錄用村干部的特點,盡量將他們安排在直接與基層群眾聯系、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工作崗位上。既嚴格管理,又放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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