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備考輔導:本票和支票(2)
來源: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9-14 1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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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方式的種類:
記名背書:特別背書,正式背書和完全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的同時,還需要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例如:“Pay to ABC Co.”“Pay to the order of A Co.”“Pay to ABC Co. or order”
限制性背書:即不可轉讓背書,是指背書人對支付給被背書人的指示有限制性的詞語。“pay **Co.only”“pay **Co. not transferable”“Pay to A Co.not to order”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后,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空白背書:又稱為無記名背書,或不記名背書,指背書人在作背書轉讓時,只在匯票背面簽字,而不記載受讓人。作這種背書后的匯票不但可以自由流通,而且可以無背書轉讓。我國法律不允許持票人采用“空白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
6、拒付(Dishonor)。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均稱拒付,也稱退票。 除了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外,以下情形出現時也構成拒付:
承兌人或付款人已經死亡或逃逸,避而不見
承兌人或付款人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
付款人是虛構人物或根本沒有資格支付匯票的人。
7、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清償匯票金額及費用的行為
如匯票在合理時間內提示,遭到拒絕承兌,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絕付款,持票人立即產生追索權,他有權向背書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為了行使追索權應及時做出拒付證書。拒付證書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證人或其它依法有權做出證書的機構如法院、銀行、公會、郵局等,做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它是持票人憑以向其人“前手”進行追索的法律依據。
追索權的行使應在法定時間內進行。
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追索權,應在票據到期日起兩年內行使。
即期匯票應自出票日起算2年內。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時效為自被拒付之日起算6個月。
8、貼現:在國際市場上,一張遠期匯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就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轉讓匯票,即將匯票進行貼現。貼現是指遠期匯票承兌后,尚未到期,由銀行或貼現公司從票面金額中扣減按一定貼現率計算的貼現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