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甘肅公務員招考警察報考條件惹爭議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1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日前,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公務員局聯合下發《甘肅省201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下稱公告)。其中規定報考警察崗位者須“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色盲;單側裸眼視力不低于4.8”。
有兩位律師看到這一消息后,稱該考錄公告存在對殘疾人的歧視,并于9月8日致信甘肅省有關部門要求修改相關規定。
其中一個律師認為,我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和《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該招考要求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是對殘疾人進行就業歧視,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國家政策背道而馳。
另一律師指出,事實上警察的分工有許多種,并非都沖在一線,“對于文書工作、戶籍管理、證件辦理、技術支持、后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眾多文職職位,對身體條件的要求都不需要那么苛刻,都是許多殘疾人可以勝任的。”甘肅省有關部門沒有理由拒絕國家有關規定,將殘疾人排除在警察招錄范圍之外。
兩位律師在寄給甘肅省有關部門的信中建議,修改《甘肅省201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刪除報考條件中關于“無殘疾”的限制性規定。
《建議書》中還指出,對于符合殘疾人“正常履行職責”身體條件的職位,比如文書工作、戶籍管理、出入境管理、證件辦理、技術支持、后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應平等招錄殘疾人,同時應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來專門安排殘疾人就業職位。
據悉,日前福建、河南相繼出臺了“行政機關帶頭招殘疾人”“公務員優先招殘疾人”的政策,而此次甘肅省警察招錄中的條件限定與各地推進殘疾人平等就業的趨勢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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