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舉證責任倒置重要知識點總結
來源:發布時間:2011-08-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一、理論范疇及構成因素
(一)基本規范上的前置性
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為前提條件,面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在近現代依法律要件分類說為通說,法律要件分類說被稱為配置舉證責任歸屬的基本規范。正是在此意義上,法律要件分類說又成為“規范說”。只有依法律要件分類說不能恰當地落實舉證責任的負擔時,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才有發揮作用的余地和必要。所以,舉證責任倒置在理論邏輯上乃是以舉證責任分配具有一般性原則為前提的,如果缺少這個一般性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則無從談起。
(二)倒置對象上的局部性
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現象的案件,絕對不意味著所有的案件事實都“倒置”由相對方當事人承擔,而僅僅意味著某此特殊案件中的部分要件事實倒置給相對方當事人承擔。一般只有在侵權領域才有所謂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在普通侵權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要得到法院的判決滿足,必須同時主張并證明這樣四個要件事實:
1.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
2.原告受到損害;
3.侵權行為的原因事實與結果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4.被告在主觀上有過錯,原告對此四個要件事實均負舉證責任。
(三)待證事實上的相反性
舉證責任之所以稱“倒置”,原因在于這種對特定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承擔不僅在主體上發生了變化,而且在舉證責任所指向的客體上,也即證明對象上,也發生了性質的變化。所“倒置”的舉證責任客體和“正置”情形下的舉證責任的客體,在事實的自身性質上恰好呈正反對立關系。
(四)承擔主體上的對換性
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不同之處就在于,被顛倒過來的事實由相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里的相對方是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來確定的。比如,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對某一個事實主張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作用下,該事實主張的反而事實便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倒置的訴訟杠桿的調節下,不僅證明的客體發生了性質上的顛倒,而且在責任主體的位置上也發生空間上的變化。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決不僅僅意味著由原告向被告的倒置,它也同時意味著由被告向原告的倒置。
二、舉證責任倒置的特點
中公教育專家總結以下特點:
(一)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系等問題)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反對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實際上是指誰提出主張或者抗辯,誰就應當對此主張或抗辯的事實的存在進行舉證。具體包括:
1.一方如果向另一方提出請求應當就此進行舉證,舉證證明的對象,應當是請求權存在的基礎事實。
2.一方提出主張以后,另一方對該主張進行抗辯,應當就此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實體法中,抗辯的事由或類型很多,如在合同訴訟中有債務不存在的抗辯、時效已過的抗辯等。
舉證責任轉換并沒有免除任何一方舉證的責任,它仍然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的體現,它所轉換的只是當事人提出證據的責任,即主觀的舉證責任,而且該提出證據的責任,隨著訴訟的進行,經常是在當事人間來回轉換。而舉證責任倒置則突破了“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它免除了提出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所應負擔的舉證責任,而將此種負擔置于反對的一方身上,所以,它是法定的基本的證明責任分配的例外,因此稱為“倒置”。
(二)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
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法加以明確限定的,其證明的事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三)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么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為的危害后果事實、危害后果與被告的行為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
(四)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
因為一旦倒置以后,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的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三、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三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四)《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五)《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六)《專利權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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