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商業發票資料3
來源: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8-16 14:58:28
(5)發票上的貨物描述部分是發票的中心內容,一般情況下,必須描寫具體。
如所列商品較多,信用證上標有統稱時,發票上可在具體品名上方按來證顯示統稱。托收和匯款方式收匯的沒有限制。
信用證方式項下,商業發票中對貨物的描述必須逐字符合信用證中的描述。在實務中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信用證只規定了貨物的總稱,發票應照樣顯示外,還可加列詳細的貨名,但不得與總稱矛盾;例如:信用證規定"blue cotton wears",而發票卻顯示"colored cotton wears",這就不允許。
②信用證未規定貨物的總稱,但列舉的貨名很詳細,則發票應按照信用證規定列明。
③信用證規定的貨名并非英文文字,這時發票也應照原文顯示出來。(可同時用英文表述)
④信用證規定了多種貨名,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注明其中的一種或幾種,不可盲目照抄。除了信用證規定的貨物外,發票不能再顯示其他貨物或免費樣品等。
(6)貨物的規格
規格是貨物品質、特征的標志,如一定的大小、長短、輕重、精密度、性能、型號、顏色等等,一般當信用證開列了對規格的要求和條件時,所制發票必須和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并且應正確表達,如:信用證規定"水分不超過…%",應在發票上注明實際含水量。
(7)貨物的包裝、件數和數量
貨物的包裝、件數和數量,必須在發票中表明,并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凡"約"、"大概"、"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于信用證數量時,應理解為有關數量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如果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是以重量、長度、面積或體積等作為數量單位的,而不是按包裝單位或個數記數的,在信用證對貨物數量沒有不得增減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額未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允許貨物數量有5%的增減幅度。
(8) 貨物重量和包裝情況
出口貨物的重量,在單據中是一項不可忽視的內容,除了重量單、裝箱單上應注明毛、凈重外,商業發票也應打明總的毛重、凈重。
信用證上明確要求在發票上需列明貨物重量或以重量計價的商品,在繕制發票時,應詳細列明毛、凈重。
包裝情況:指包裝性質(箱、袋等)、包裝件數等。
發票上的重量和包裝情況應與其他單據上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