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的操作流程(4)
來源: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8-12 18:13:34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于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后,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后,承兌匯票并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后,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大家在提交單據一定要早做準備,及時和銀行國際部溝通,不要耽誤了時間。對于商檢,定艙,產地證以及電通知要提前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