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公務員考核獎勵機制基本形成
來源:柴達木日報發布時間:2011-08-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青海新聞網訊 自公務員法實施以來,特別是《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和《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實施以來,格爾木市根據不同層次和類型的考核獎勵工作實施辦法,制定了專門的規定,增強了考核獎勵工作的可操作性,保證了考核獎勵工作步人健康、長效的良性發展軌道,科學有效的公務員考核獎勵機制已基本形成。
考核工作確定了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考核原則,格爾木市積極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步明確了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進—步強化了公務員考核的評價功能,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的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更加注重保護公務員的權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注意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寬緊適度,保持了政策的統—性。
格爾木市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積極開展獎勵工作,對在2010年公務員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173名同志給予嘉獎,對在2008年至2010年連續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22名同志記三等功—次,推動了公務員隊伍的作風建設,激勵大家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提高效能,創造了“見賢而思齊”的良好氛圍,提高了工作質量和效率,促進了機關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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