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欺詐2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27 15: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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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欺詐
顯現特點
1.國際性
信用證支付是國際貿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國際貿易是在世界各國間進行的,跨洋越界,涉及的范圍極為廣泛,一般涉及兩個以上國家,若是轉手貿易或轉租船舶,則要涉及多個國家。由此發生的信用證詐騙案件自然也會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而且行騙者和受害者往往處于不同國度,訴訟必然帶有涉外因素,涉及到國家間法律沖突與司法協助問題。信用證詐騙的這種跨國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國界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行使這種權利的可能。因為一旦詐騙出現,行騙者往往已攜款物逃之夭夭,跨國追索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項支出巨大,往往接近甚至超出詐騙所造成的損失,而且,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還有的受害人基于“家丑不外揚”及自身利益與信譽考慮,遭欺詐也不報案、不通告。
2. 復雜性
信用證業務不僅涉及到眾多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而且涉及到眾多的環節以及國際慣例、法律和復雜的專業技術知識。例如一項進口業務涉及許多單證,包括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商業發票及其它單據以及這些單據下面的租船、商檢、配載、卸載、管理和交付等行為,還涉及到對賣方及船方的資信、貨物數量和質量、船舶狀況及船員配備的了解和貿易程序、水文氣象、國際法等知識。對一般商人來說,全面了解和掌握這些繁瑣的程序和實際情況并作出精確判斷是有困難的,而且在這些環節中也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間隙與漏洞。因銀行付款時只審單不看貨,一些不法商人乘機而入,編造各種騙局不發貨、少發貨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提交假提單相欺詐,風險時常出現。隨著電訊技術的飛速發展,詐騙手段也不斷更換翻新,且時常各種手段交織在一起,更具隱蔽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給防范和偵查增加了難度,調查處理更為艱難
具體種類
由于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有關單證作表面的審查,只要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應對賣方付款,而對貨物不予審查,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賣方利用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貨物,并偽造提單;或者有時提單所載貨物與實際貨物完全不一樣。存這種情況下,買方付款,卻取不到貨,或者取到的貨與所訂的完全不同,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常見的利用信用證欺詐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行騙,可以是買方騙取賣方貨物或賣方騙取買方開出真信用證,也可以是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即偽造、變造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假單據、假文件。根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其中提單是受益人主要的偽造目標。一種方式是通過偽造提單的內容,另一種方式是設立假公司,偽造假提單。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變造信用證是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以真實的銀行信刖證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涂改等手段改變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主要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涂改的信用證等。
3.騙取信用證。
可以是開證申請人騙銀行開具信用證,也可以足他人騙取他人已開出的信用證行騙。
4.利用軟條款進行欺詐。
軟條款欺詐在法學理論上和法律規定上,均沒有統一的或權威的定義表述。一般認為,“軟條款”是指由開證申請人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證的生效條件和限制單據結匯效力的條款。其日的在于使開證申請人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豐動權,以達到詐取保證金,增加出口商的風險,使貨款的收回完全取決于買方的商業信用。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上賦予開證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詐騙分子通過軟條款信用證設下的陷阱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后生效;
(2)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時間須待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開證申請人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
(3)限制性單據條款,如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須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樣品相符;
(4)收貨收據須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由于這些條款的存在,使得表面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
5.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清潔提單。
倒簽提單
是指貨物實際裝船日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簽發提單。預借提單主要是指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前簽發的,并將當天的日期記載于提單簽發日期欄內的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屬于欺詐行為。此外,賣方為了掩蓋貨物小清潔的真相,憑保函要求將本應簽發的不清潔提 作為清潔提單簽發,使單證相符,順利結算,并逃避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有的是取得貨物后,將財產轉移,宣布企業破產;有的則是與銀行勾結,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將銀行資金轉移,宣布銀行破產;還有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謊稱自己有進口商需要貨物,騙取進幾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后為其開具信用證,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證,向自己所在地銀行出示信用證,證明其在國外有一筆生意,要求銀行為其貸款以籌貨物,在其騙得銀行貸款后,將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潛逃。
但是UCPSO0中卻沒有對有關信用證欺詐問題作出相關規定,而是留給各國國內法給予補充,由法官自由裁量。各國法院為了彌補信用證運行機制的缺陷,努力尋找遏制信用證欺詐的措施,于是欺詐例外原則逐漸發展起來。
表現形式
由于各國法律對欺詐的規定不同,國際商會又認為自己不是立法機關,不應該對類似概念予以界定,因此也沒有對信用證欺詐作出定義。因此,世界各國對信用證欺詐的主要認定依據是各國的國內法。我國法律對“欺詐”的定義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信用證欺詐形式多種多樣,按欺詐實施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受益人實施的欺詐、申請人實施的欺詐以及受益人與申請人共同欺詐按欺詐手段的不同可分為假冒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偽造信用證單據等。
1.受益人實施的欺詐。
受益人欺詐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偽造的單據或具有欺騙性陳述的單據欺騙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以獲取信用證項下的銀行付款。這是國際貿易中發案率最高、最容易得逞的一類信用證欺詐。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偽造單據。二是欺詐性單據。三是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進行欺詐。
2. 申請人實施的欺詐。
這類欺詐的對象主要是受益人,主要表現為申請人用偽造的信用證或者開立“軟條款”信用證等手段騙取貨款。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假冒信用證欺詐。二是軟條款信用證欺詐。
3. 受益人與申請人共同欺詐。
這類欺詐的對象主要是銀行,主要表現為買賣雙方互相勾結,通過編造虛假或根本不存在的買賣關系,偽造信用證及相應單據等方法,騙取開證行的貨款,然后雙方逃之夭夭,使銀行蒙受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