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專題知識輔導(6)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25 11: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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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人對其發盤一旦被受盤人接受即受約束的意思。
發盤人的發盤在得到接受時,發盤人將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D、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
到達主義,中間丟失不能算有效發盤,受盤人沒有收到或沒有正式收到就沒有法律效力。
(2)發盤的有效期
可供受盤人對發盤作出接受的時間或期限,幾種規定方法:
A、規定一段有效期,例如,發盤有效期為3天
B、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例如,發盤限10日復有效
C、不明確規定有效期,在合理時間有效。如“發盤、速復”
口頭發盤,除雙方另有約定,受盤人必須立即接受。
(3)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在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即發盤未生效前,取消該發盤。
發盤撤回的條件:撤回通知比發盤先到達受盤人或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受盤人。
發盤的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生效后,在受盤人未做出接受之前,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盤人有理由依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依賴行事。
(4)發盤的終止
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終止:
過期:在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時。
受盤人拒絕或還盤被撤銷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戰爭、災難或死亡、破產
航空貨運單填制須知
使用航空貨運單的注意事項:
1.航空貨運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不是特權憑證上,不可以轉讓,在貨運單的正面有“不可轉讓”(NOTNEGOTIABLE)字樣。
2.航空貨運單可用于單一種類貨物的運輸,也可以用于不同種類貨物的集合運輸。可用于單程運輸,也可以用于聯程運輸。
3.一張航空運單可以用于一個托運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托運的由承運人運往同一目的站的同一收貨人的一件或多件貨物。
4.托運人對填開的貨物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由于貨運單上所填的說明和聲明不符合規定,或不完整、不正確,給承運人或其他人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的責任。
5.空運單的有效期:當貨物運至目的地,收貨人提取貨物并在貨運單交付聯上簽字認可后,貨運單作為運輸契約憑證的有效期即告結束。作為運輸契約,其作為法律依據的有效期應延伸至運輸停止后的兩年內有效。
6.全套正本:空運單必須提交注明“托運人/發貨人正本”的那一聯,即使信用證要求全套正本空運單地,也只要提交托運人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