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專題知識輔導(11)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25 10:59:48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11.體積(measurement)
填寫實際貨物的體積,一般以立方米為計量單位。
12.運費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運費是由托運人對承運人安全運送和交付貨物而支付的一種酬勞,也是合同成立的對等條件。因此,有關運費由何方在何地支付,都應在托運單上載明。一般顯示“FREIGHT PREPAID”為托運人在裝運港支付運費:“FREIGHT COLLECT”為收貨人在目的港支付運費。
13.要求簽發的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Ls)
托運人要求簽發提單的份數,在此欄內填報。
(1)根據《UCP600》,信用證規定的每種單據須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如果信用證使用諸如“一式兩份(induplicate)”、“兩份(in two fold)”、“兩套(in two copies)”等用語要求提交多份單據,則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滿足要求,除非單據本身另有說明。
(2)每份提單具有同等效力。
(3)收貨人持憑其中的任一份提單提取貨物后,其他份提單即刻自動失效。
14.要求簽發的提單日期和地點(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托運單上應提出提單簽發時間和地點的要求,以滿足結匯文件的要求。提單的簽發日期將被視為發送、接管或裝運的日期,也即發運的日期。如單據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發送、接管或裝運日期,該日期將被視為發運日期。提單簽發地點,通常為裝運港所在城市,并在該地簽發。
15.托運人簽字、蓋章
托運人在完成上述內容的填寫后,必須蓋章簽字,以生效。
發票貨物描述部分的繕制輔導資料
1.嘜頭(SHIPPING MARK)。
嘜頭在發票中沒有固定位置,通常置于發票中心內容的左上方,具體填制方法參照提單部分的說明。如果嘜頭過多,應加附頁。在發票該欄處加注“SEE ATTACHED SHEET ”或“AS PER ATTACHED SHEET ”,以提示有附頁,同時在附頁上注明發票號,亦可將附頁貼在發票上并加騎縫章。
如果信用證規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嘜頭,制單時可將其組合成一個嘜頭,以少占位置或簡化手續。組合時可以用斜線,加逗號或錯行的辦法來完成。以同樣的辦法,亦可將一個大嘜頭分成幾個小嘜頭,如:MARKS: STYLE NO. 095 和STYLE NO. 097
可寫成: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097
或 STYLE NO. 095 097
如果混嘜過多,可直接在單據上“MIXED DESCRIPTION”(混嘜),而不注嘜頭。
2.貨物名稱及內容(QUANTITY & DESCRIPTION OF GOODS)。
貨物內容一般包括數量條款、品質條款和包裝條款三部分。其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必須與L/C相符,不能有任何遺漏或改動。
制單時在貨物名稱方面應注意:
(1) 如果證中列明的貨物較多,又冠有統稱,制單時在具體品名上面應照來證打統稱。
(2) 如果來證規定多種貨名,如:“STONEW ARE/ PORCELAIN WARE/KETCHEN WARE”,制單時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標注,不能盲目照抄。
(3) 如果證中關于貨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種語種,制單時應照打,必要時后面可加括號用英文注釋。
制單時在貨物描述方面應注意:
(1) 以證中沒有規定的內容,發票上應盡量少作說明,如果來證內容沒有規定詳細品質與規格,必要時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說明,但不能與來證內容相抵觸,以防國外銀行故意挑剔或拒付。如盡管合同要求和實際貨物都是殘次品或等外品,但證中未作相關規定,如果發票對貨物等級給予詳細說明,易遭開證行拒付,此情況下最好注明“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CONTRACT NO. ×××”代替其他描述。
(2) 有些來證中規定了商品的品質機動幅度,如出口魚粉,規定PROTEIN:55%~65%,則發票應按此規定范圍注明蛋白質含量,但若此范圍是對賣方裝運貨物的標準限度, 如出口煤炭,發熱量可規定為每公斤6800大卡以上,而實際出口貨物可能為7000大卡/公斤以上,也可能為7500大卡/公斤以上,此時應按檢驗證書的實際檢測結果在發票上如實反映。
(3) 凡經包裝裝運的貨物如沒有包裝單,則發票上最好有包裝件數條款,如100SETS,500TONS等。該內容應按實際裝運情況填寫,并注明包裝件數的合計數。如有兩種以上包裝單位,發票應全部給予注明,并以“PACKAGE”為單位注明合計數;如果以托盤裝運,發票應注明包裝數量及托盤數量,兩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貨物為散裝貨,可注明“IN BULK”字樣,但不注亦可。
(4) 發票中貨量的填制一定要能反映貨物的實際裝運數量。有時,因受客觀條件的制約,如裝船時因艙量不夠或集包裝容量有限而少裝一部分貨物或為充分占用空間或艙位而適當增加貨量均可造成實際發運量與預計發運數的出入。制單時務必注意單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