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造價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23)
來源:育路造價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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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對下列情形之一,有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用權: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需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適當補償),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得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肜原劃拔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130、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用拍買、招標或雙方協議的方式;
131、下列土地使用權,確屬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拔:國這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132、房地產交易的內容: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133、標準化法將我國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四級;
134、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在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后,清償順序為: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135、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訂立合同時間、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36、保險合同分人生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