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備考精煉題(6)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1 14:28:36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四、 簡答題
l.簡述信用證審單要則。
2. 商品的描述是發票的主要內容,《UCP 500》對其有什么規定?
3. 為什么在海運提單中有被通知人(Notifled Party)欄目?
4. 什么是分期裝運的失效和恢復有效?
5.信用證項下正常交單,交單的要求是什么?
五、案例題
1.I行開立了不可撤銷自由議付的信用證,通過A行通知受益人。除其他單據外,信用證還規定:(1)提交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2)允許分批裝運。在信用汪項下,受益人兩次裝運之后,都獲得了付款。在最后一次裝運后,受益人向A行提交了單據要求議付。A行審核單據并議付,A行把單據寄送給I行要求償付。I行收到單據后,確定單據不符,理由提交的提單是收妥待運提單并帶有附加條文:清潔已裝船。該條文是打在提單上的,沒有按照《LJCP500》第二十三條a分條第1I款的要求注明日期。受益人則認為交來的提單是正確無誤的,與先前兩次裝運所交提單是準確相同的格式。先前,A行、I行以及申請人都接受了那些提單,并未聲稱有不符點。
試問:I行在與申請人商量后已經接受以前裝運相同提單的事實與他們現在拒絕提單和拒絕付款有什么關系嗎?
2.I行開立了不可撤銷的議付保兌信用證,通過A行(議付行)通知受益人。A行把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時,按信用證授權對該證加具了保兌。信用證要求:(1)全套清潔已裝船遠洋提單;(2)保險單。受益人將貨物裝船后,將所需單據提交給A行,A行審單后確定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不符,理由保險單的日期遲于裝船日期。受益人要求保險公司更改保險單以表明保險早于裝運日生效,更正后的保險單據提交給A銀行,同一天,受益人可憑單據支取信用證金額。A行確定由于《UCP500》第四十三條a分條規定的交單日期以及信用證都在有效期內,它接受新的交單。A行在它們代為保管的單據中,替換了新的保險憑證。在重新審單中,A行確定提單還有一個上次交單時未注意到的不符點。A行通知受益人由于下述新的不符點,它不能付款:提單未表示承運人的名稱,且提單是由代理人簽字,未注明該代理人所代表的承運人或船長,而這是 《UCPS00》第二十三條a分條所要求的。這時,《UCP500》第四十三條a分條所允許的2l天期限已過,在裝船后21天之內,受益人不能更改這個新發現的不符點。A行通知受益人他不能付款,要求受益人指示對單據如何處理。請問A行的拒付正確嗎?
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5 B.A.C.D.B
6—10 D. C.A.D.B
二、多項選擇題
1.ABC 2.ABCD 3.BCD 4.ABCD 5. ACD
6.ABCD 7.CD 8.AD 9.BC 10.AD
三、判斷題
l一5 F.F.T.F. F
6—9 T. F.F. F
四、問答題
1.答:(1)速審:信用證是否仍有效,單據是否過期,金額是否一致,貨物數量是否一致,出運日期是否在最遲裝運日之前,所要求的單據是否全部提交。
。2)總審(所有單據):名稱和地址是否一致,貨描是否一致,嘜頭是否一致,更正處是否加具簽字或小簽。
①匯票:信用證號碼、付款人、付款期限、金額大小寫是否一致。
、诎l票:受益人與申請人,條款及證明,貨物描述。
、厶釂危恨D讓與背書(按照信用證規定),被通知方,裝貨港/卸貨港,裝船日;運費已付或待收,清潔單據、嘜頭、轉運情況、簽發人,非租船和以帆為動力者。
④空運單:轉讓情況、被通知方、起運機場/目的地機場,航班號及日期,運費已付或待收,簽發人。
、荼kU單據:轉讓條款、投保金額、投保險別、出具日及裝運日、背書。
2.答:發票中對貨物的描述必須與信用證完全相符,除貨名外往往包括數量、規格、單價等內容,一般可原文照抄,切忌標新立異或畫蛇添足,如“葡萄干”合同中使用“Raisin”,而信用證中使用“:Dried Grapes”,我們單據中均應使用“Dried Grapes”,以求“單證一致”,又如有的信用證中只打“General Merchandise”(一般商品),在單據中應根據合同內容和實際裝運的貨物作必要的補充。
3.答:這是因為海運提單中的指示提單,在收貨人欄內看不到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承運人無法與收貨人聯系,因此特設被通知人欄目,要求托運人提供被通知人的名稱和詳地址,以便貨到目的港時進行聯系辦理交貨手續。
4.答:如果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期限內分期支用或裝運,而其中只要有一期未按規定期限支用或裝運,開證行將不再對信用證負責,此時信用證失效。例如:信用證規定1月份裝5噸,2月份裝6噸,如果1月份未裝或未裝滿5噸,則信用證失效,以后不僅2月份的6噸不能裝,連1月份的未裝或未裝滿的部分也不能在2月份補裝。據國際商會第565號出版物解釋,在分期裝運的信用證項下,某一期未裝運,而下一期卻裝運了,如果開證行接受了單據,則可以認為信用證對未裝運的那一期以后各期恢復有效。如果開證行的意圖是以后各期仍無效,則開證行應在接受那一期裝運的單據時,告知通知行只接受該期單據,并非表明信用證復活,即仍不接受以后各期出運貨物的單據。
5.答:第一是單據齊備,所謂齊備有兩個含義,其一是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全都齊備;其二是每種單據的份數都符合信用證要求。第二是內容正確,即單據內容與信用證規定嚴格相符。第三是提交及時,按照《UCP 500》第四十三條(a)款規定,信用證除須規定交單到期日,還應規定一個從裝運單據上的裝運日起算的交單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必須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如無此規定,銀行將不接受自裝運日起21天后提交的單據。但在任何情況下,單據的提交不得遲于信用證的到期日。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信用證規定在進口國或開證行到期。對這些信用證項下的交單要提前。要留有充足的時間,讓出口地銀行審單后馬上寄單,保證在信用證到期日前開證行或指定的銀行能收到單據。
五、案例題
1.分折:在該案例中,開證行注意到了與先前兩次交單相同的不符點。它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并最后對提交的單據已履行付款,當它貸記A行賬戶時,未能告訴交單人盡管交來的單據不符,它還是支付了款項。在一些法庭判決中,銀行的這種不一致的行為,阻止完全了解事實的上述銀行,去按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法院認為,銀行以后不能采取一種與它先前行為不一致的見解,因為這可能損害受益人對銀行的信心。如果銀行要求受益人以后的交單必須完全符合信用證所述條件時,它就必須及時將該意圖通知受益人。
2.分析:A行第二次的拒絕接受受益人的單據是不正確的。((UCP500))第十四條d分條的第1I款要求拒絕接受單據的通知必須說明銀行憑以拒絕接受單據的全部不符點。而且第十四條e分條說明如果保兌行未能按該條款行事,它就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銀行不能對先前已經接受或未注意到的不符點的單據提出新的異議。在本案中,保兌行所采取的行動阻礙了受益人在第一次或第二次交單時更正單據,以使其在信用證有效期內獲得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