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考前精品輔導(1)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0 17: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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繕制提單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有關規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單式海運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單注有張數。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二、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一詞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承運人一詞及其全名。
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XYZ LINE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一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由XYZ LINE及其負責人簽章即可。 如提單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注”并加上裝船日期。
五、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并無變動,也需重復打出。
六、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海輪名(Ocean vessel),及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多式聯運”(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聯合運輸”(combined transport)運輸單據時用。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多式聯運的誤解。
八、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 by)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運運輸單據時,方在該欄內注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九、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說明。例如,信用證規定提單作成“made out to order”,則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則打“order of ××××Bank(開證行全名)”。 如信用證規定提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order of”兩字。
十、提單不能有“不潔凈”批注(unclean 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證許可,提單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約提單。
十二、關于轉船,《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的第23條b,c兩款是這樣規定的:
1.如信用證允許轉船指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發生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了整個航程;
2.如信用證禁止轉船,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裝貨港和卸貨港之間并不發生轉船;
3.如信用證禁止轉船,貨由集裝箱、拖船、母子船載運,即使提單注明將有轉船,也不作不符,但須由同一份提單包括整個航程。
十三、提單上關于貨物的描述不得與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單上貨物用統稱表示時,該統稱須與信用證中貨物描述并無不一致,且與其他單據有共通連結(Link)特征,例如嘜頭等。
十四、提單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須注有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名稱和地址、電訊號碼等。
十五、提單上有關運費的批注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和UCP500第33條的規定。
十六、提單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須加具提單簽發者的簽章。
十七、提單必須由受益人及裝貨人(Shipper)背書。
海運保單的繕制技巧
一、海運保險單據的繕制基本要求
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是保險人(承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或要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憑證。是當事人索、理賠的依據,在CIF/CIP合同中,出口商提交符合規定的保險單據是必不可少的義務。其業務做法是投保人根據合同或L/C規定向保險機構提出投保要求(以傳真等形式發送投保單/發票/貨物明細單等),保險機構或其代理同意后出具正式單據,一般為三正二副。除L/C另有規定,保險單據一般應做成可轉讓的形式,以受益人為投保人并由其背書。保險單(大保單)、保險憑證(小保單)、預約保險單(開口保單Open Cover)、保險批單(Endorsement)和暫保單/承保條(Cover Note/slip)是較常見的種類。
二、海運保險單據的內容及繕制
不同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據內容大同小異,多以英國勞合社船貨保險單(S.G. Policy)為藍本。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勘驗人、賠付代理人等。
被保險人(Insured)即保險單的抬頭,正常情況下應是L/C的受益人,但如L/C規定保單為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r of xxx bank,應填寫“受益人名稱 + 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in favor of xxx bank”;如L/C要求所有單據以xx為抬頭人,保單中應照錄;如L/C要求中性抬頭(third party或in neutral form),填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如要求保單“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填寫”受益人名稱+ to order“;L/C對保單無特殊規定或只要求”endorsed in blank“或”in assignable/ negotiable form“,填受益人名稱。
中外保險公司都可以以自己名義簽發保單并成為保險人,其代理人是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代表貨主;勘驗人一般是進口地對貨物損失進行查勘之人;賠付代理人指單據上載明的在目的地可以受理索賠的指定機構,應詳細注明其地址和聯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