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復習資料:海運提單(5)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5-07 16:19:35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二、其它海運單證
(一)租船合約提單:(Charter party B/L)
1、 定義:租船運輸是一種無固定船期、航線的不定期船運輸,根據船東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租船合同來實施運輸,而由船方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就是租船合約提單。這種提單只有在信用證允許使用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2、 租船合約提單的內容:
單據名稱:只要出現“Charter party”或“Freight and all other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 *”就是租船合約提單。
裝貨港:盡可能填寫實際港口的名稱。
卸貨港:按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填寫。
簽發或證實:提單必須由船東、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發或證實。
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規定要提交租船合同,銀行不需要審核合同,僅作傳遞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裝卸費用:
A) 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Free in—F.I.)
B) 船方不負擔卸船費用(Free out—F.O.)
C) 船方不負擔裝卸費用(Free in and out—F.I.O.)
D) 船方不負擔裝、卸、理倉費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 —F.I.O.S.)
E) 船方不負擔裝、卸、理倉、平倉費用(Free in and out and stowed and trimmed—F.I.O.S.T.)
例:在定程租船方式下,對裝卸費的收取辦法有( ACD )。
A船方不負擔裝卸費 B船方負擔裝卸費
C船方只負擔裝貨費,而不負擔卸貨費 D船方只負擔卸貨費,而不負擔裝貨費
(二)、不可轉讓海運單(Sea Way Bill):
1、 定義:不可轉讓海運單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和貨物收據,它不是物權憑證,不能憑以提貨,不能背書轉讓。如果信用證沒有表示可接受此類單據時,銀行就不能接受。
2、 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提單的區別:
(1) 提單具有三項作用而海運單僅有其中的二項作用。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貨物的收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契約的證明;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作為物權憑證,海運提單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轉讓的運輸單據。但是,海運單,它具有海運提單的第一、第二兩項作用,但它不是憑以提貨的物權憑證,不是一種可轉讓的運輸單據。
(2) 提單背面有各種條款而海運單僅有正面內容,沒有任何背面條款保護和制約。提單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種條款受國際法制約,主要受<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制約。但是不可轉讓海運單不是運輸合同的契約人,無權對承運人提出任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