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知識》:第四章
來源:育路單證員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5-06 09: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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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際貨款結算
第一節 國際貿易結算票據
一、匯票 BILL OF EXCHAGE
(一)、定義:由出口人開具給進口人或者開證行、要其付款給指定人的書面指令(理解)。
(二)、匯票當事人:
1、出票人(DRAWER):常常是出口方。在押匯項下,它在進口人或者開證行未承兌情況下,是主債務人,因為它是把匯票等單據賣給銀行的,如果銀行收不到貨款,它要負責退款。
2、付款人(DRAWEE、PAYER):常常是進口人或者開證行。一旦被提示匯票又承兌,那么它就成了主債務人。
3、收款人(PAYEE):常常是銀行,不管是托收還是押匯。收款人三項權利:付款請求權、轉讓權和追索權。
(三)匯票的種類:
1、根據付款時間分為:
即期匯票(sight bill / demand draft):見票即付,無需承兌
遠期匯票(time bill / usance bill):常承兌
定日付款遠期:指定某天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遠期:以匯票簽署日為基準日,加一期限,如60 DAYS AFTER ISSUYING DATE.
見票后定期付款遠期:以見票日為基準日,加一期限,如60 DAYS AFTER SIGHT
特定日期后定期付款遠期:以提單簽發為基準日,如60 DAYS AFTER B/L DATE.
延期付款遠期:這種情況盡量避免。
計算時間的時候:整月算月,非整月算天,算尾不算首,節假日順延。
2、根據出票人分為:
銀行匯票:銀行簽發,用來轉移資金,國內貿易常用,前提條件是動用資金的企業在銀行有資金。
商業匯票:出口人簽發,國際貿易上的匯票就是商業匯票。
3、根據承兌人分為:
銀行承兌匯票:以銀行信用為基礎,可貼現。常多用于信用證業務下。
商業承兌匯票:以商業信用為基礎,常不可貼現。
4、根據附屬單據情況分為:
光 票(clean bill):可附發票和價格清單,不附貨運單據。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附貨運單據。這些單據代表著貨權,要貨不要錢,要錢不要貨,故有利于保障賣方的利益。
(四)、票據行為: (出票是主票據行為,其它都是從票據行為)
1、出票(issue、draw):寫成并交付
實質: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間設立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信用證并押匯項下,在付款人沒有付款或者承兌之前,出票人出票后,要保證可以被承兌或付款,一旦不能達到這個結果自己就要負責清償匯票所列款項,從這個角度上來看,主債務人存在著轉換的問題,即匯票被承兌之前,主債務人是出票人即出口人,一旦被承兌,則成了開證行或者進口人。
托收項下,如果不能收款,則托收行不負任何責任。
2、提示……………………………………………… presentment、 presentation 提示
收款人向付款人提交匯票要求付款或者承兌的行為。因此分為: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3、承兌:……………acceptance承兌 acceptor承兌人 acceptance for honor參加承兌人
承兌意味著債務關系的轉移。在匯票正面寫上“accepted,date,acceptor 并sign”,見票3日內作出承兌或拒付答復。
注意:僅簽名無“acceptance”,也視為承兌,無簽署“date”,視date為承兌提示的第三天。
承兌做法有:
實際交付:承兌后將匯票還給持票人。
推定交付:簽發承兌通知給持票人,收留已承兌匯票,到期后承兌行主動付款并記入持票人帳戶。
承兌分為:
普通承兌:不加限制地同意確認付款責任
限制承兌:視為拒絕承兌。(部分承兌、限制承兌地方、附加條件、延長承兌時間)
遭到拒絕承兌,議付行的最后做法就是找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票款(信用證項下)
4、付款: payment 付款 payment for honor參加付款 drawee for honor參加付款人
付款后匯票支持的債務關系因此結束即注銷discharge.
付款人責任:
(1)、支付金錢。不得是替代物。
(2)、正當支付:
a、到期日或之后支付。此前支付風險自負
b、付給合法持票人。故要審查背書的連續性,驗明持票人身份。
c、善意付款。應按慣例付款,不得了解持票人的權利缺陷,只要是符合背書連續性,哪怕是欺騙取得匯票及其附屬單據,也應付款,不能因為是欺騙所得而拒付。
5、背書:…………………………………………………indorsement、endorsement
要求:連續性
目的:票據轉讓、票據托收、票據質押(押匯等)
分類:
a、限制性背書:注明pay to A [ only / not transferable / not to order ]字樣, 如再背書轉讓,則原背書人對后手被背書人無保證責任。限制性背書流通性極差,很少用。
b、記名背書: 注有pay to A /the order of A / A co. or order字樣
c、無記名背書:不記載受讓人,只作簽章,以后可以自由受讓。在我國禁止。
d、委托背書:適用于托收業務中,注有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A字樣不能做轉讓背書。
6、拒付:………………………………………………………………dishonour
有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之分,遭遇拒付,必須由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做成“拒絕證書”或“退票理由書”。
拒付的四種情形:
a、承兌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絕證書或退票通知
b、…………………。逃匿、死亡 (構成事實拒付)
c、…………………。破產、被責令終止營業 (構成事實拒付)
d、………………… 付款人虛構或無支付資格 (此前議付是騙匯)
7、追索:……………………………………………………………………recourse
匯票遭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前手乃至出票人清償票面金額、利息、作成拒絕證書等的費用。
追索權行使四要件:
a、法定期限內提示匯票
b、法定期限內發出退票通知
c、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書
d、法定期限內行使追索權
(五)、匯票內容:繕制
1、“匯票”字樣:Draft / BILL OF EXCHANGE
2、“無條件”支付委托:不可附加支付條件。例如“若貨物符合合同規定,即支付”,匯票無效。在匯票上本條款常常不寫明。
3、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且必須與發票金額一致,但在實務中常常(務必注意:別怨我不提醒)
如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97%,則按之填寫(3%為傭金,不列入);
如果來證規定貨款分信用證和托收兩部分支付,則開兩張匯票。金額合計是發票金額。兩套匯票付款人不同,信用證為開證行,托收項下是進口商。
如果出現另外一種支付外幣,要注明匯率;有利息條款,要注明利率及計息天數。否則,利息條款無效,但匯票有效。
4、付款人(payer / drawee):即受票人。信用證項下是開證行 / 托收項下則是進口商。
5、收款人(payee):又稱抬頭。我國只支持記名匯票,同樣背書也必須是記名背書。
抬頭種類:
限制性抬頭:不可背書轉讓。“pay to …。only / not transferable”
指示性抬頭:可背書轉讓。“pay to sb / sb or order / the order of sb”(多此類)
持票人/來人抬頭:不指定收款人,“pay to holder / bearer”,轉讓也不用背書,我國不使用。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出票日期必須填寫交單日。日期用英文填寫,不能用數字。
出票日期三作用:
決定匯票有效期;決定到期付款日;決定出票人的行為能力
7、付款到期日(tenor):未注明的視為見票即付,不肯定者無效 (“約**日款 貨到后付款”)
注意1:實踐中,要將出票日寫成提單日/交單日,付款期限寫成出票后定期。
注意2:定期付款的期限一般是30、45、60、90,不超過90.
8、出票地點和付款地點:非必須事項。
9、出票人簽章代理簽字:必須。注明:“for / on behalf of / for and on behalf of / per pro.”,實務中,簽字后面要加上職務,例:for A co.Ltd., 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10、出票條款:Drawn under : (開證行),L/C No. (信用證號碼)、Date(出證日期)。
二、本票
(一)概念:出票人自己簽發的承諾自己見票即向持票人或收款人無條件支付票面金額的票據。常是銀行本票。
(二)當事人:
出票人:也是付款人,絕對的主債務人 Drawer&parer
收款人:即受票人。
(三)內容:(次要)
1、本票字樣; 2、必須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出票日期;5、出票人簽章(付款人為一人); 6、收款人或持票人
*:分期付款本票如未能按時支付任何一起款項,分期辦法即告失敗,出票人應以此付清全部余款。
(四)種類:
商業本票:不被認可 即期本票
銀行本票:只有即期 遠期本票
*銀行本票簽發人須人行審定,否則即使是銀行也不允許簽發銀行本票。
(五)本票和匯票區別
基本當事人不同:本二匯三 (匯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不是一人,都有收款人)
本票不承兌;匯票中的遠期常承兌
本票主債務人固定;匯票一旦承兌,則承兌人成了主債務人,出票人為從債務人。
匯票是委托式票據,而本票是允諾式票據。
匯票是一式幾份,而本票就一份。
三、支票:check 、cheque
(一)、概念: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指令。前提是出票人在銀行有錢。
(二)、基本當事人
出票人:要開支票,必須銀行有存款,否則就是空頭支票(空頭支票的另一種情形:金額不足)
受票人:也是收款人,如果受票人和出票人是同一人,一般是銀行提現。
付款人:即存款行,如果匯票上受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一般是提款償還銀行債務。
(三)、支票內容:(次要)
1、支票字樣;2、提示期限內的無條件委托支付;3、確定的金額;4、出票日期; 5、付款人;6、出票人簽章;7、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8、付款時、地
我國收款人和票面金額可以授權補記。
(四)、支票種類:
1、記名 支票:載明收款人 ,取款時要背簽
不記名支票:寫“交付來人”,取款取款人不簽章
2、現金支票:未畫線支票,用來提現。
轉帳支票:畫線支票,用來轉帳。現金支票加兩條平行斜線,如果在劃線上寫上了收款行的名字,只能由其代收款項,否則任意一個行都可收款。
(五)支票和匯票的區別
1、用途不同:
匯票——結算工具,押匯(settlement)工具,信貸工具
支票——結算工具
2、付款期限不同:
匯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遠期常承兌
支票——只即期 無承兌
3、提示期限不同:
匯票——可在較長期限內流通
支票——短期內結束使用。過期后銀行拒付,但不免除出票人的付款責任。
4、止付不同:
支票——可以止付,根據出票人的指示。
匯票——承兌條件下不可撤銷,不可止付。
5、付款人不同:
匯票——可能是銀行或者進口商。
支票——只能是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