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吉林公務員報名條件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應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色盲,雙側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75年4月7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鄉鎮錄用優秀村干部和街道辦事處錄用優秀居委會干部職位的考生年齡在25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1986年4月7日至1970年4月7日期間出生);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年齡在18周歲以上、29周歲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81年4月7日期間出生)。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須符合該職位設置的年齡條件。
6.考生與招錄單位在職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親屬關系(即: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應予回避,不能報考該招錄單位。
7.報考鄉鎮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高中(中專)以上學歷;報考縣(市、區)及街道辦事處以上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含2011年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和已經獲得成人高等學校、自學考試及國家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的人員)。
8.符合招錄職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應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色盲,雙側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75年4月7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鄉鎮錄用優秀村干部和街道辦事處錄用優秀居委會干部職位的考生年齡在25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1986年4月7日至1970年4月7日期間出生);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年齡在18周歲以上、29周歲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81年4月7日期間出生)。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須符合該職位設置的年齡條件。
6.考生與招錄單位在職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親屬關系(即: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應予回避,不能報考該招錄單位。
7.報考鄉鎮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高中(中專)以上學歷;報考縣(市、區)及街道辦事處以上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含2011年全日制應屆畢業生和已經獲得成人高等學校、自學考試及國家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的人員)。
8.符合招錄職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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