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電子報關數據填制輔導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29 14:14:35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單證員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單證員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單證員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三、備案號
此項指進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批備案等手續時,海關給予《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及中小型補償貿易登記手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以下均簡稱《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的編號。 備案號長度為12位,其中第1位是標記代碼。備案號的標記代碼必須與“貿易方式”及“征免性質”欄目相協調,例如: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征免性質也應當是來料加工,備案號的標記代碼應為“B”。該項與經營單位、收發貨單位、征免性質、商品編號、品名、數量、幣制、成交總價、原產地、目的地、征免規定有一定的對應關系。
1.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使用《登記手冊》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登記手冊》的十二位編號,不得為空。少量低價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客供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該欄為空,其客供合同號應錄入在第三十五項下。
2.凡涉及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本欄目為《征免稅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加工貿易貨物轉為享受減免稅(指《登記手冊》的設備轉為投資設備等)或需審批備案后辦理形式進口的貨物,進口報關單的備案號為《征免稅證明》等審批證件的編號,出口報關單為《登記手冊》編號。出口報關單有《征免稅證明》的, 《征免稅證明》號應錄在備注欄內,審單處無需對其電子數據進行核注。
3.按海關總署通知,為加強對加工貿易貨物異地進出口的監管,方便企業合法進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海關總署決定自1999年底起在天津海關全關區進行加工貿易計算機管理中期核注及異地報關備案資料計算機互為口岸的傳輸。凡進出口口岸涉及天津海關所轄口岸的,企業應向合同主管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異地報關申請,由主管海關辦理有關資料傳輸并核發《登記手冊》后,方可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合同發生變更時,企業應在主管海關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并由主管海關將變更后的合同資料傳輸到天津海關后,方可繼續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對正在執行尚未核銷的經天津口岸報關進出口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企業應向原備案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異地報關申請,在辦理有關備案資料傳輸手續后,方可繼續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目前,除西藏地區外,其它地區均采用數據網絡傳輸辦法。
4.如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或減免稅證明所列貨物名稱籠統或歸類有誤的,應做退單或刪單處理,同時要求貨主到加工貿易手冊或減免稅證明的簽發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5. 如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中所列貨品的審批單價與實際申報單價不符的,應做退單或刪單處理,同時要求貨主到加工貿易手冊簽發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四、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登記手冊》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應向合同備案主管海關辦理《登記手冊》的變更手續后填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該項業務在調入地海關辦理手續。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合同協議號
指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全部字頭和號碼。憑《登記手冊》、《征免稅證明》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所填合同號必須與上述手冊或證明所填合同號完全一致。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必須填寫合同號,即應向海關提供的合同。
七、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本欄目填報的日期必須與相應的運輸工具進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均免于填報。 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貨物、保稅倉庫二次報關貨物等無實際進出 境的報關單填報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八、申報日期
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日期。 除特殊情況外(船放、艙單未到或緊急物資),進口日期與申報日期必須符合正常邏輯,即進口日期應早于或等于申報日期,出口日期應晚于或等于申報日期。預錄入及EDI報關單填報向海關申報的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由審單關員按實際日期修改批注。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九、經營單位
指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1.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經營單位為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
2.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經營單位為代理方。
3.為便于核銷征免稅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經營單位為外商投資企業, 外貿企業名稱應錄在備注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