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申論熱點范文:罰款問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3-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導語:國考申論是為招考錄用國家公務員服務的,實質上是為國家選拔人才,因此十分注重對應試者的分析、判斷、解決問題的能力等綜合素質的測評。為反映這一要求,申論所給定的背景材料涵蓋了政治、經濟、法律、教育、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內容,涉及范圍極其廣泛,且表述比較準確,一般不會出現偏差。
6月4日,建設部發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重新規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其中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主管部門將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其它違規行為也做出了處罰規定。
這一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城市垃圾的管理確有積極意義。目前,中國有668個大中型城市,城市人均年產垃圾440公斤,城市垃圾的年排放量接近1。5億噸,且仍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長。對垃圾的傾倒做出新的規定,是與時俱進之舉,有利于城市的凈化和美化。
具體到對亂倒垃圾及處罰,在執行中尚有需要厘清之處。
有關垃圾的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建設部出臺這一辦法的前后,不同部門和地方對垃圾處置有過不同規定。比如,一些城市已開始收取垃圾處理費,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6月4日也透露,將會同發改委制定垃圾處理費政策,而各地市容環衛部門的市容管理辦法,也對隨地亂扔垃圾等做出了罰款規定。如果這些規定一一實行,有沒有可能形成重復罰款?當然,城市居民雖按規定繳納了城市垃圾處理費,可是,如果隨地扔了垃圾,再行罰款也是必要的。只是謹防政出多門,有“罰款權”的環保部門、市容部門以及建設部門應有統一協調,如果需要加重處罰,似乎也應有統一的執法渠道為宜。
還有,執法與收費,如何把握合宜的尺度?行政權力與經濟處罰權合二為一,這是我國經濟處罰權的一個特點,一旦失去監督,某些經濟處罰權有可能演變成謀取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工具,經濟處罰從手段變成了目的。因此,類似垃圾罰款,是否從一開始就需加強監管,并嚴格在法律授權限度內行使。
罰款用途及去向也應更透明。罰款的實施及款項去處,甚至應予聽證。比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對單位行為規定最高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賦予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經濟處罰權。希望在處罰時能說明理由,并交代款項用途,必要時市民能否也參與聽證?
我們不能指望罰款能一勞永逸地解決亂倒垃圾的問題。此前,用罰款方式處罰不文明行為,諸如亂穿馬路、亂闖紅燈、隨地吐痰等,這一招我們用得不少,有的確實有相當積極的效果,但也難以畢其功于一役。要想根除不文明痼疾,這對我們的城市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讓市民處理垃圾能否更方便更快捷;對垃圾分類的指導及操作,能否更普及更人性化,等等。
目前,我國的城市化仍在推進之中,對于城市管理中出現的許多新問題還缺少經驗,正在摸索之中。罰款是解決城市管理問題的一個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如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更應在處罰的同時,積極跟進,積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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