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跟單信用證付款方式(一)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21 1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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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跟單信用證的含義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解釋,跟單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約定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簡而言之, 信用證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為其自身業務需要,向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保證。
例:(2005年試題)
1、根據《UCP500》的規定,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進口人 B、開證行 C、議付行 D、通知行
2、信用證上若未注明匯票的付款人,根據《UCP500》的規定,匯票的付款人應是( B )
A、開證人 B、開證行 C、議付行 D、出口人
二、跟單信用證基本內容
1. 總的說明:這其中包括信用證的編號、開證日期和地點,效期和到期地點,交單期等
一般信用證有效期至規定的裝運期后第15天;未規定有效期的L/C無效。
2. 信用證的種類:可否轉讓、是否經另一銀行保兌等。
3、信用證的當事人: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4、匯票條款:凡使用匯票的信用證,通常規定匯票的各項內容。
5、兌付方式:即期、延期、承兌、議付等。
6、貨物條款:這其中包括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等
7.價格條款:單價和總價以及使用的貿易術語;
8. 貨幣和信用證金額:包括幣別和總額。
9、裝運和保險條款:這其中包括裝運的最遲期限、起運地和目的地、運輸方式,可否分批裝運以及可否中途轉運等,在CIF和CIP下,對保險的要求,保險的險別、投保的金額等。
10. 單據條款: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主要可分為三類:(1)商業發票;(2)運輸單據,如提單,這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3)保險單據,如保險單等。除上述三類單據外,還有可能提出其它單證,如包裝單據、產地證、檢驗證書等
11. 特殊條款:不準在某港停靠或者不準在某條航線行駛、限裝某船或不得裝某船等。
12. 責任條款:銀行保證條款等。一般為適用于UCP600文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