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貿易單證工作環節(二)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21 14: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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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整
(1) 成套單證群體的完整性
在結匯時,要提供齊全的,成套的單證。 比如CIF下,至少要提供發票、提單、保險單,還有些要提供箱單、檢驗證書、產地證、附屬證明等。
(2) 每一種單據的所填內容必須完備齊全
格式、簽章、背書等。
(3) 單據的份數齊全,尤其是提單的份數。
例:(2005年試題)
根據制單的“完整”原則,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D )
A.單據種類的完整 B.單據所填寫的內容完整
C.每種單據份數的完整 D.所有單證都必須簽署
(三)、及時
(1)出單及時:各種單據的出單日期必須合理可行,不能超過信用證有效期或按商業習慣的合理日期。
保險單日期早于或等于提單的簽發日期
提單日期不得遲于裝運期
裝運通知書必須在貨物裝運后立即發出。
各單據日期早晚次序:發票日期<檢驗證書日期或保險單日期<提單裝船日期<信用證最遲裝運日期<匯票出票日期<信用證最遲交單日期或信用證有效期
(2) 結匯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
如果信用證未規定交單期,銀行將拒收遲于運輸單據出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單據,但單據也不得遲于信用證到期日提交。
例如:(2005年6月)根據《UCP600》,信用證項下單據應在信用證效期和交單期內向銀行提交。如果信用證對交單期未作規定,則交單期不得遲于運輸單據日期后的15天,并且不得遲于信用證的效期。(否 )
補充:
*:有效期:(UCP600)規定,一切信用證均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和一個交單付款、承兌的地點。規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將被解釋為信用證的有效期。
*:交單期:信用證還應規定一個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后必須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的特定期限,即“交單期”。
*:裝運期:裝運期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運往目的港的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日期。信用證可以沒有裝運期,只有有效期,在實際業務中叫做“雙到期”。
例: (2005年試題)
如果信用證規定匯票的期限為30 DAYS FROM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單日期為MARCH 1ST,2005,則根據《國際銀行標準實務》,匯票的到期日應該是( )
A.2005年3月30日 B. 2005年3月31日
C. 2005年3月20日 D. 2005年4月1日
答案:B.在這里FROM=AFTER.
信用證規定的到期日為2006年5月31日,而未規定最遲裝運期,按UCP600的規定,可理解為( )(2007年試題)
A.最遲裝運期為2006年5月10日
B.最遲裝運期為2006年5月16日
C.最遲裝運期為2006年5月31日
D.該信用證無效
答案:C
(四)、簡明
(五)、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