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常用國際付款方式:跟單信用證(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21 11: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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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1.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特別注明“可轉讓”字樣,受益人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給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發運期間等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即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稱替換原證中的開證申請人名稱。
第一受益人有權以原證制作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
在實際業務中,要求開立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但信用證的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有問題,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例:(05年試題)
在我國進口業務中,對外開證一般不主動開出“可轉讓信用證”以免使我方處于被動。(是)
2. 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字樣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四、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和對背信用證
1、循環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
循環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這種信用證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采用。因此,其優點在于: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節省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人的審證、改證等手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不必等待開證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半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經過一定時間方可恢復原金額并再度使用。
非自動循環:即信用證在每次裝貨議付后,經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原金額。
例:使用循環信用證的目的在于簡化手續和減少開證押金,這種信用證一般適用于( )(2006年試題)
A.易貨貿易、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
B.中間商用于轉運他人貨物的合同
C.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貿易合同
D.定期分批、均衡供貨、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
答案:D
我出口新加坡一批貨物共3萬美元,分批交貨,循環信用證交付,每期使用金額1萬美元。如合同規定,每期需等開證行通知到達,才能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則這張信用證是( )(2008年試題)
A.非自動循環信用證
B.半自動循環信用證
C.自動循環信用證
D.自動與非自動同時使用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