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訓練題(1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網編輯整理了2011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訓練題,供大家參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試順利!
1.徐某為了發財致富便使用紅糖和淀粉加工生產了800箱假“板藍根沖劑”,分8次售出,得贓款300000元,徐某的行為應構成: ( )
A.非法經營罪 B.詐騙罪 C.生產、銷售假藥罪 D.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解析】D.根據刑法第141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才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而本案中徐某的行為并沒有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根據刑法第149條的規定徐某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 不是德國古典哲學主要代表人物的是()。
A. 康德B. 黑格爾C. 謝林D. 尼采
【解析】D.德國古典哲學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康德、謝林和黑格爾。康德繼承和發展了西方哲學史上關于認識過程的三分法,用“感性”、“知性”和“理性”三個環節構成了他的整個認識論的體系。黑格爾創立了西方哲學史上最龐大的哲學體系,第一個系統地自覺地闡述了辯證法的一般運動形式,謝林也是德國古典哲學的主要代表之一。尼采則是唯意志論和生命哲學的主要代表。
3. 我國國家最高監督權的行使機構是()。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檢察院C.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D.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解析】C.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選舉、決定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即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和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決定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上述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中國立法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國務院及其部門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立法.
4.甲向乙借款5萬元,還款期限6個月,丙作保證人,約定丙承擔保證責任直至甲向乙還清本息為止。丙的保證責任期間應如何計算?
A.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B.借款發生之日起2年 C.借款發生之日起6個月 D.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析】D.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因此,本案里乙丙的保證合同對于保證期限屬于約定不明,保證責任期間應當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5.甲于1972年將房屋出典給乙,典價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屆滿,甲以5000元向乙回贖,乙主張甲必須以該房現價3萬元回贖。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甲應按照哪一價款回贖典物?
A.5000元 B.3萬元 C.1.25萬元 D.1.5萬元
【解析】A.房屋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典權是有期限的他物權,在典期屆滿后出典人享有以支付原典價向典權人要求回贖出典房屋以消滅典權的權利。回贖權作為出典人的一項權利,只需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價即發生效力,而不必取得典權人的同意。因此,本案甲不必征得乙的同意,應按照原典價5000元回贖典物.
6.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議事的原則是( )
A. 民主集中制 B. 下級服從上級 C. 民主協商 D. 言論負責.
【解析】C。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議事的原則是民主協商
7.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 )可以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
A. 國家B. 公民、法人 C. 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D. 外國人、無國籍人
【解析】A。民法中把國家也規定為民事主體。典型的比如政府采購。采購的政府可能是某省某市政府,但卻代表國家。擴大來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從事的國際購買行為、國內購買行為也屬于民事行為。
8.下面屬于行政工作人員違反回避制度的有()。
A某行政人員在原籍鄉任鄉長 B某行政人員在原籍市任市長 C屬于少數民族的某行政人員在原籍民族自治縣任縣長 D某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理自己原籍家鄉發生的行政案件
【解析】A。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的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項A中,屬于鄉級機關,應該回避。選項B中,如果該市是縣級市的話,則應回避,地級市的話則不用。選項C中,根據《憲法》第114條的規定:“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所以,該條是《公務員法》的特例,也即本項中的情況不用回避,沒有違反回避制度。選項D中,根據《公務員法》第70條的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如果屬于(一)(二)種情形的,則必須回避;如果屬于(三)中情形的話,則可能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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