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繕制輔導8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25 14: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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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
必須弄明白FIATA-FBL中使用的幾個詞語:“貨方(merchant)”、“托運人(consignor)”及“收貨人(consignee)”。“貨方”是提單中經常用的一個詞,指對貨物或FIATA-FBL擁有權益的任何人。“貨方”包括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托運人身后的貨主。“托運人”指與貨運代理達成多式聯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收貨人”指在目的地有權收取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如下僅使用“托運人”,而不是“貨方”。
2、貨物描述
FIATA-FBL第5條規定了托運人正確描述貨物的義務,如果對貨物的描述不正確,目的地海關清查貨物時就會有問題。如果不正確的描述是故意的,承運人就可免除有關法律責任。貨運代理應當讓其托運人熟悉海關合作理事會公布的貨物分類統一體系。準確的描述危險貨物是非常必要的。
3、證明條款
記錄好裝運的所有細節后,貨運代理將在FIATA-FBL的證明條款下寫明日期并簽字。該證明條款如下:
“多式聯運提單中的一份經適當背書用于提取貨物。多式聯運提單按照下面記載的數量簽發,并且提單中的一份一旦用于提貨,其他各份均失效。”
貨運代理由此證實或者確認單證中有關貨物、運輸船舶等相關信息的準確性。
即使貨運代理很顯然就是承運人,在證明條款中也沒有明確提及“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FIATA認為,不熟悉運輸的銀行職員也許會對單據的簽字方式提出質疑。因此,FIATA建議,簽發FIATA-FBL時,貨運代理的簽名下注明“作為承運人”或“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在FIATA-FBL的內容中,“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意義相同,都指根據單證中的承諾,在目的地交付貨物的一方。
4、表面狀況良好
根據普通法禁止反言的原則,如果某一方依賴當事人的表述或陳述,而該陳述后來證明是不準確的,即使當事人陳述時是善意的,當事人也不能對其表述或陳述予以否認。法院已經將此原則應用于運輸單證中不符合標準的貨物描述。那么,將這一原則應用于FIATA-FBL會產生什么結果呢?
提單是承運人對接收貨物的確認。FIATA-FBL中,貨運代理確認由其“負責”貨物包裝或集裝箱處于表面良好狀態,而不僅是“收到托運貨物”。對于簽發FIATA-FBL的貨運代理這樣的契約承運人來說,“負責”要更確切一些,因為他們并不實際控制貨物。銀行、收貨人及其他人信賴FIATA-FBL關于貨物狀況的陳述。因此,正如FIATA-FBL 3.2條的規定,貨運代理不能以損失必定發生在交付運輸之前為理由對貨物狀況進行相反陳述。
貨運代理無法知道托運人所提供的信息,如包裝內的實際內容,是否準確。然而,簽發FIATA-FBL時,貨運代理應當寫明包裝或集裝箱的表面狀況。貨運代理對貨物的描述馬虎不得,否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描述就會產生責任。
有時,在確定什么樣的描述屬正確的描述時會出現一些難題。例如:貨的包裝上有水漬,但表面沒有破損,出現水漬就表明貨物受損或狀況不良嗎?很可能不是。否則提單中對貨物包裝的描述將會很瑣碎。
假設不但有污漬,包裝還很潮濕,明顯可以推定運輸之前包裝很可能被水汽噴過或被雨水淋過。如果包裝有襯里,發生了什么或許并不重要,但貨物損壞的風險仍存在。貨運代理應在提單上背書注明“包裝潮濕有污漬”,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舉例說明正確注明貨物狀況的重要性。一張提單這樣描述裝食品的盒子:“紙盒被內部物品玷污”。法院認為該描述是對貨物不良狀況的警示。承運人并舉證證明其儲運方式是適當的。法院因此接受損失發生的原因是由于不充分包裝造成的,免除了承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