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法律常識四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1-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網編輯整理了2011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法律常識,供大家參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試順利!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A、平等原則 B、自愿原則 C、公平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E、遵守法律、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二、合同的訂立
1、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組織和個人;
2、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3、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它形式(推定形式——默示合同)
4、主要條款: A、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B、標的 C、數量 D、質量 E、價款或者報酬 F、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G、違約責任 H、解決爭議的方式
5、條款中注意的問題:
A、任何一個條款,必須清楚、明確、準確
B、合同標的的種類: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
C、質量條款: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
D、履行地點: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履行地為提貨地;賣方送貨的,買方收貨地為履行地;履行地的相應一級法院有管轄權。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中當事人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財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
E、解決爭議的方式: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不約定;如果通過其它途徑解決爭議的應在事先(合同中)或者事后(爭議發生后)約定
6、格式條款:
A、不能加重對方的義務或減輕自己的義務
B、不能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如果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使用通常的解釋;如不能作通常的解釋,則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使用不利的解釋
C、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7、要約:
A、條件: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是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B、要約邀請不是要約,但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C、生效:到達主義
D、撤回:發出后、生效以前(到達以前)或同時
E、撤銷:生效后。兩種要約不得撤銷——確定承諾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銷的、對方有理由認為不可撤銷并已經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F、失效:對方否認、要約人撤銷、對方在承諾期限內未作表示、對方提出反要約
8、承諾:
A、條件:收要約人作出、對要約人作出、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在有效期內作出(案例:某學校向商店要求購買25寸彩電,要求送貨上門,貨到付款;商店講,給19寸的彩電如何?學校不作表示,商店將彩電送上門,并要求付款。問:學校有權拒絕收貨并拒絕付款嗎?回答該問題的關鍵是:合同成立嗎?合同成立的標準是什么?有人作出承諾嗎?)
B、方式:通知(口頭、書面)、行為或其它形式
C、期限: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期限則適用如下原則——對話方式,即時作出;非對話方式,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
D、生效:到達主義
E、撤回:到達以前或同時
9、合同成立的時間:
A、承諾生效時
B、合同書,簽字或者蓋章時
C、信件、數據電文,并要求簽訂確認書的,在確認書簽訂時
D、應采取書面形式,但未用書面形式,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E、采用合同書形式,簽字蓋章以前,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10.合同成立的地點:
A、承諾生效的地點
B、數據電文形式,收件人的主營業地點或經常居住地
C、合同書形式,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
11、締約過失責任:
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
B、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時事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C、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導致合同不成立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合同的效力
(一)基于“效力”標準對合同的分類
1、有效合同:必須履行,否則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2、無效合同:法律不承認,不保護,當事人不得履行;正在履行,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完畢,應將財產恢復原狀;因為履行無效合同而給對方、第三人、國家或者社會公眾造成損失的,將帶來懲罰性的后果(如賠償損失);
3、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
4、可撤銷的合同: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合同
(撤銷的法律效力:合同未被撤銷,則有效;如不被撤銷,則有效)
(二)無效合同的法律標準: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可撤銷的合同:
1、法律特征:被撤銷前是有效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的形式來實現、合同的變更可撤銷應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