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業務經營風險及防范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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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布時間:2008-08-18 09:43:37 來源:育路貨運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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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的蓬勃興起,為貨運代理開拓業務、發揮所長、增加利潤提供了機會。此時,作為多式聯運組織者的國際貨運代理人責無旁貸地成為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經營人,成為整個運輸責任的當事人。結合貨運代理行業的源起和發展,貨運代理人的身份已經由單一的代理人、兼負代理人和經營人的雙重身份正式發展為獨立承擔運輸責任的當事人(或稱承運人)。但是機遇與挑戰并存,利潤與風險同在,貨運代理人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系列風險,如何積極地采取有效的對策避免和降低風險,值得關注。 貨運代理人風險及對策 身份錯置 對于貨運代理人而言,不同的身份決定不同的法律地位,同時也決定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很多貨運代理企業由于不清楚或不明確自己的身份,尤其是在貨運代理人具有雙重身份的時候,混淆托運人、代理人、獨立經營人的概念,擺錯自己的位置,從而行事不當,造成該行使的權利沒有行使,不該承擔的責任卻要承擔的被動局面。 對策: 根據具體業務情況,分析自己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知道自己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 未盡代理職責 貨運代理人在作為代理身份時,一定要謹慎履行合理的職責,這是對貨運代理人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在實踐中,貨運代理企業往往疏于管理,馬虎大意未能盡到合理的義務,因自身的過錯而給托運人造成損失,實際上也是給自己造成了損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選擇承運人不當;選擇集裝箱不當;未能及時搜集、掌握相關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對特殊貨物未盡特殊義務;遺失單據;單據繕制錯誤。 對策: 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定標準業務流程,對可能出現因疏忽造成風險的業務環節進行科學、全面的分析,使業務環節程序化、制度化,并不斷完善,同時加強檢查力度,使疏忽大意產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超越代理權限 貨運代理人作為代理人時,其代理行為應當在托運人的委托范圍內,如果超越了委托范圍,擅自行事,則由貨運代理人自行承擔責任。在業務實踐中,貨運代理人處處為托運人著想,為了貨物及時出運不惜超越代理權限代行托運人的權利,比如簽發各類保函、承諾支付運費、同意貨裝甲板、更改裝運日期、將提單直接轉給收貨人等等,這些行為有的可能托運人一無所知,有的可能事先得到托運人的默許或口頭同意,但一旦出現問題,托運人便會矢口否認,由于沒有證據證明托運人的認可,則貨運代理人往往要為自己超越代理范圍的行為承擔責任。 對策:明確托運人的權利和責任,分清貨運代理人與托運人權利和責任的界限,不要越俎代庖,替人受過。 貨主欺詐 目前,很多貨運代理人為了承攬生意,吸引貨主,往往采取墊付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方式,而這一點恰恰被個別貨主鉆了空子。個別貨主往往在前幾票業務中積極付費,表現出具有良好信譽的假象,在獲取貨運代理人的信任后,在隨后的某一大票業務中由貨運代理人墊付巨額費用后,人去樓空,而他們自身往往可能就是收貨人,在貿易方式中無形減少了運輸的成本。 貨主為了逃避海關監管,可能會虛報、假報進出口貨物的品名以及數量,當貨運代理人(包括報關行)代其報關后,經海關查驗申報品名、數量與實際不符時,貨運代理人可能首當其沖遭受海關的調查和處罰。 在集裝箱運輸方式下,由于貨物不便查驗,貨主可能會實際出運低價值的貨物,而去申報高價值的貨物,并與收貨人串通,(或者收貨人就是該貨主或其關聯企業)偽造出具假發票、假信用證、假合同,當貨物到達目的地,通過各種手段騙取無單放貨后,發貨人憑正本提單向貨運代理人索要高于出運貨物實際價值的賠償。 對策: 對貨主實行資信等級考察制度,對不同等級的貨主實行不同的對待策略,同時,提高警惕性,時刻注意保護自身的權益。 隨意出具保函 目前,倒簽、預借提單現象屢禁不止,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或無單放貨的情況更是普遍,船公司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一般在貨主提出上述要求時要求貨主出具保函,但經常由于貨主遠在異地或者貨主的資信不能得到船公司的信任和認可,往往會要求貨運代理人出具保函以保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或要求貨運代理人在貨主出具的保函上加蓋公章,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貨運代理人為向貨主體現自己“優質”的服務質量,一般隨意地按照船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保函。貨運代理人此時僅是貨主的代理人,出具保函的行為是超越代理范圍的自身行為,因此貨運代理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也遠遠超越了其應當所承擔責任的范圍。 對策: 加強制度管理,對外出具保函應當進行嚴格的審核,慎重出具,對于不應當或不必要以及可能損害貨運代理人利益的保函堅決不出。 法律適用問題 貨運代理人在作為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時,由于貨物運輸可能同時采取幾種運輸方式,貨物運輸的路段也會涉及幾個國家,每一種運輸方式所適用的法律不同,其規定的責任區間、責任限額、責任大小都不盡相同,而不同國家的具體法律規定又是不同的,這樣就有可能導致法律適用問題給貨運代理人造成的風險損失。 由于各地的海關監管、免疫查驗、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相關監管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而且貨運代理企業又不能完全熟悉掌握,尤其是一些最新出臺的法規,貨運代理企業缺少信息追蹤以及相關信息調研的部門,極有可能會觸犯這些規定,從而招致處罰,輕則罰款,重則有可能被吊銷當地的經營資格。 對策: 加強對相關國家法律的研究和了解,明確自己的權利和責任。 墊付運費風險 墊付運費是當前貨運代理人承攬業務的主要手段之一,對一些資金相對緊張的出口單位頗有吸引力,但是在吸引客戶的背后卻蘊藏著極大的風險。 首先是墊付運費的合法性問題,關鍵是作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沒有對支付運費做出明確授權時,自行代其墊付運費的行為是否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是托運人的資信問題,凡是被墊付運費所吸引的托運人,大部分都存在資金緊張的問題,如果一旦托運人的經濟狀況惡化,貨運代理人墊付的費用可能無從追回。 對策: 不與墊付運費,或者在與托運人的代理合同中明確墊付運費的授權。 職員個人行為風險 企業的經營活動是通過其職員完成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職員都忠實可靠,他們的個人行為往往以公司職務行為為掩護,讓貨運代理企業無法辨別,誤認其個人行為為公司行為,當個人攫取利益逃之夭夭后,又無從向其原單位索賠,從而導致經濟損失。 個別職員長期負責某單位某項具體工作,比如領提單、拿支票等等,貨運代理企業往往會放松對其警惕性,有些人在其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仍然冒名領取提單,或騙取支票,事后由于該職員沒有原單位的書面明確授權,貨運代理企業往往自食苦果。還有個別職員在某單位從事訂艙工作,其在做公司正常業務的同時又承攬私人的業務,“公務”和“私務”交雜在一起,貨運代理企業很難區分,往往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對策: 要求往來文件盡量加蓋公司印章,對于個人的業務行為,要求其公司提供委托授權書,明確其行為為公司授權的職務行為。 風險轉移 貨運代理人可以通過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操作流程,對客戶實行信用管理,對合同方實行有效考核等一系列手段來規避經營風險。但是,企業的經營風險應該說是層出不窮,防不勝防,必要的防范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但不能完全避免它的發生,如何化解和轉移風險是貨運代理企業應當面對和思考,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實踐中,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是轉移經營風險較為行之有效的途徑,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轉化一些無法預料和無法規避的經營風險,減少重大或突發風險事件給企業帶來的沖擊和影響。我國的《貨運代理規定實施細則》規定要求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時要參加保險,雖然這項制度沒有得到貫徹執行,但卻說明國家對貨運代理企業投保責任險的重視。投保責任險可能會增加貨運代理企業的營運成本,但為企業長期穩定的經營提供了保障,維護了貨運代理企業和廣大貨主的利益。貨運代理企業做大做強,如果不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后果是難以想象的。投保責任險不僅是貨運代理企業自我保護的手段,也是對自己信譽的承諾。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并不是投保了貨運代理責任險,對貨運代理企業來說就是萬事無憂了。保險公司也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為了降低和減少其承擔的賠付責任,會制定出相應條款。因此,如果將防范和規避風險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保險公司上,最終受害的將是貨運代理企業自身。事實上,貨運代理責任險只是企業在完善自身風險防范機制基礎上的補充,是一種將無法預見的風險轉移的權宜策略。貨運代理企業既不能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同時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保險公司。貨運代理企業的風險防范之路只能是以加強自身風險防范能力為主,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為輔,雙管齊下,才能走得平安長久。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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