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人”一詞來源于英文“freight forwarder”和“ forwarding agent”兩個詞組。由于英文“freight ”一詞具有運費、裝運的貨物、普通貨物運輸等幾層含義,“forward”一詞則具有轉運、轉遞、轉交等含義,“forwarder”一詞通常被稱為轉運人,對于“freight forwarder”這個英文詞組,不僅非英語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譯法(法國譯為“transitaire ”,德國譯為“spediteur”。在我國,有人譯為“貨運代理”、“貨運代理人”, 有人譯為“運輸代理人”、“貨物運輸行”,還有人譯為“承攬運送人”、“運輸承攬人”、 “貨運承攬人”。),英語國家和地區也有不同解釋。到目前為止,尚未形成一個各國公認的、統一的貨運代理人的定義。因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貨運代理人有不同的稱呼,不同的理解。 英國朗曼現代英語詞典將“forwarder”解釋為“轉運人,特別指提供確保和便利委托人的貨物直達目的地的服務(如接收、轉運或交貨)的代理人”。 美國韋伯斯特第九版新大學生詞典將“forwarder”解釋為“轉運人,接受需要運輸的貨物,并將其交付承運人輸送到適當的目的地的人”。 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第五版將 “ forwarder”解釋為“其業務為接收貨物,以通過倉儲、包裝、整車裝運、交貨等方式加以進一步處理的人或行業”,并將“freight forwarder”解釋為“慣常業務過程為將小件裝運貨物集中、拼裝成為一整件,并負責將其從接收地運輸到目的地的人。……freight forwarders收集、拼裝不夠整車裝載的貨物,并確保公共承運人通過整車裝載方式長途運送各個托運人所有的貨物”。而將“ forwarding agent” 解釋為“將不夠整車裝運的貨物(小件貨物)集中成整車裝運的貨物,因而從較低的運費中取得利益的freight forwarder。其業務是為了他人而接收、運輸貨物的公司或個人”。 美國《船務和貨運代理業務詞典》則將貨運代理人定義為“準備航運單證、安排艙位、投保并辦理關稅手續,以取得費用的商業組織”。 《日本商法》第五百五十九條規定“運輸代辦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以代辦物品的運輸為業的人”。 我國臺灣地區將貨運代理人稱之為“承攬運送人”,并將其定義為“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之營業也”。 司玉琢教授主編的《海商法大辭典》對“貨運代理人”的定義是“又稱‘運輸代理人’、‘貨代’。接受他人委托,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辦理貨物運送的人”。與此相應,將“國際貨運代理”定義為“根據客戶的指示,并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國際貨物運輸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運人”。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fiata)的有關文件將貨運代理人定義為“根據客戶的指示,并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運輸的人,其本身不是承運人” 。《國際貨運代理示范法》在將貨運代理服務定義為“各類與運輸、拼裝、積載、管理、包裝或分撥相關的服務,以及相關的輔助和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海關和財政業務、官方的貨物申報、貨物保險、取得有關貨物的單證及支付相關費用等”的同時,將貨運代理人定義為“與客戶達成貨運代理協議的人”。按照這種理解,國際貨運代理人是指向客戶提供各類與貨物的國際運輸、拼裝、積載、管理、包裝或分撥相關的服務,以及相關輔助和咨詢服務的人。 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則認為最初“貨運代理人是代表進/出口商進行裝/卸貨物,儲存貨物、安排當地運輸、為他的客戶索要應付款項等業務活動的傭金代理人”,并解釋稱“貨運代理人代表其客戶取得運輸,而本人并不起承運人的作用”。 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對外貿易運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國際貿易運輸》、《國際貨物運輸實物》、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出版的《國際貨物運輸實用手冊》皆將國際貨運代理人定義為“接受貨主的委托代表貨主以托運人的身份辦理有關貨物報關、交接、倉儲、調撥、檢驗、包裝、轉運、訂艙等業務的人”。 1990年7月13日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的《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是介于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中間人,是接受貨主或承運人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 1995年6月6日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則規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還規定“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由于世界絕多數國家都允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接受承運人的委托,代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我國有關公路、鐵路、水上(國際海上運輸除外)、航空運輸和多式聯運的法規和規章,也都允許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代理承運人承攬貨物,辦理相關運輸手續,事實上我國許多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也都取得了經營國際鐵路運輸、國際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資格,參照世界各國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的完整定義應當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 盡管世界各國因貨運代理業的歷史發展、管理體制和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對于貨運代理人的稱謂、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認為貨運代理人是受運輸關系人的委托,為了運輸關系人的利益,安排貨物的運輸,提供貨物的交運、拼裝、接卸、交付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并收取相應報酬的人。其本身不是運輸關系的實際當事人,而是運輸關系實際當事人的代理人。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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