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軟條款”及其規避措施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發布時間:2008-07-30 09:39:37
信用證分為可撤銷和不可撤銷兩大類的同時,實際上還存在著第三類:名義上是不可撤消的,事實上卻導致可撤銷的、附有大量“軟條款”的信用證。因此,對于受益人來說,信用證整個業務流程中的審核信用證環節非常重要,無法識別信用證條款中潛在的風險,受益人將可能遭受極大的經濟損失。正確判斷信用證條款的可操作性,除了UCP500規定通知行負責審核信用證的表面真偽外,為了爭取客戶,通知行往往還會審核開證行及保兌行(如有)的資信、信用證中的限制性條款和償付路線。信用證中的限制條款,通常是按照信用證的常規操作要求,判斷信用證中的限制條款是否使得信用證可能無法生效,是否會使受益人承擔風險或增加額外的費用等。但是,對于上述可能會產生問題的條款,通知行往往在信用證復印件上做出標記,提醒受益人關注,而且一般標明“僅供參考,不負責任”。
因此,為了自身的利益,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后有必要對照合同,遵循UCP500,充分考慮業務可操作性和風險性,對信用證做進一步審核,以找出信用證中的形式多樣的“軟條款”。
一、“軟條款”的表現形式
所謂“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各種條款致使信用證下的開證行付款與否不是取決于單證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決于第三者的履約行為。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的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它可以使出口商在信用證交易中完全處于被動的境地,而申請人卻可以隨時隨地自行免責。
“軟條款”的特征:一是隱蔽性。二是申請人掌握著主動權。這些“陷阱”條款使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境地的同時,卻賦予了申請人單方面變不可撤銷信用證為可撤銷信用證的主動權。這是“軟條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樣性。“軟條款”的隱蔽性很大,形式多樣,沒有固定的模式,甚至還故意加上一些專業性的表述,很難引起受益人的警覺。“軟條款”常見的表現形式有:
1.難以實施的條款。指按照信用證常規的業務操作要求,判斷該類條款實施起來是否有較大難度以致于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或者該類條款實施起來會帶來無法把握的風險。常見的這類條款有:
①要求在裝運后很短時間內寄單或交單的條款,“Documentsmustbepresentedtousatthedateofshipment(所有單據必須在裝運日提交到我行。注:我行指的是開證行)”,外貿實踐中,運輸單據一般很難在裝運日簽發并提交到銀行。
②將提單發貨人做成申請人并要求空白背書的條款,“…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andblanklyendorsed,showingtheapplicantastheshipper…(…提單做成空白抬頭和空白背書并且表明開證申請人為發貨人…)”,空白背書需要由發貨人做出,而如果提單發貨人做成申請人,則這樣的規定實施起來很困難,并且提單發貨人做成申請人的話,受益人將失去提單下的發貨人應有的權利。
③要求發票、檢驗證書(I/C)等單據由進口國特定的機構或人員簽字或出具的條款,“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andsignedbytwoexpertsnominatedbytheapplicant,
thespecimensignaturesoftheindividualwhowereauthorizedtosignthecertificatewerekeptbyus(檢驗證書由申請人指定的兩名專家出具并簽名,該簽名的樣本由開證行保存。)”,申請人指定的專家如不出具并簽署檢驗證書,則受益人無法交單;即使專家出具并簽署了檢驗證書,由于受益人手中并沒有指定專家簽名的樣本,無法判斷提交的檢驗證明會不會被開證行以簽名不符而拒付。另外像要求發票由進口國領事簽證但當地并無該國領事館等條款,在實踐中也難以實施。
2.無法操作的條款。指那些實際根本無法實施的條款。如果審證時疏忽,未找出這類條款,今后就無法在信用證下交單。常見的這類條款有:
①要求出發票外的所有單據不得顯示發票編號的條款,“Exceptthecommercialinvoiceanddraft,documentspresentedcannotshowtheinvoicenumber(除發票和匯票外,其它提交的單據不得顯示發票編號。)”,但有些官方或半官方單據要求必須顯示有關發票的編號及出具日期,比如原產地證或出口許可證等。因此,如果涉及這類單據,本條款無法操作。有些商業單據,比如保險單,盡管也有“發票編號”欄目,但保險公司允許按受益人要求留空。由此可見,審證人熟悉單據的欄目內容以及填寫要求非常重要。
②非普惠制下的受惠產品卻要求提交普惠制產地證(GSPFormA)的條款,“CertificateofOrigin,FormAin2copies(提交兩份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證書)”,目前已有25個國家給予中國GSP待遇,對這些國家出口貨物,必須申請提供普惠制產地證(GSPFormA),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但是如果對于包括美國在內的根本未給予中國GSP待遇的進口國家,要求提交GSPFormA時,則本條款根本無法操作。
3.高風險條款。指操作起來并不困難,但卻可能會給受益人帶來很高風險的條款。常見的這類條款有:①要求裝運后將一份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正本提單直接寄給申請人的條款,“Beneficiary’sCertificatestatingthatone(1/3)original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andblanklyendorsedhasbeenairmailedtotheapplicantoneday
aftershipment(受益人證明中要聲明1/3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正本提單已于裝運后一天直接航郵給申請人)”,申請人獲得一份已經空白背書的正本提單后即可提貨,加上如果受益人交單發生問題,將錢財兩空。另外,裝運后一天內交單也非常倉促,因為承運人可能無法及時簽出提單,即使倉促簽出,如以后向銀行交單前發現單據有誤,受益人也無法要求承運人更改提單,因為具有同等效力的三份正本如要更改,必須同時更改。②信用證在開證行所在國到期,“Weherebyissuethisdocumentarycreditinyourfavoravailablebynegotiationatourcounternot
laterthan26April,2005.(我行現開出這份以你方為受益人的跟單信用證,信用證到期地點和時間分別為開證行議付柜臺和2005年4月26日。)”,信用證在國外到期,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由于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可見在開證行柜臺議付到期對受益人不利,受益人如果接受本條款,必須能夠把握把握寄單的時間和風險。
4.將額外增加費用的條款。指按照信用證的常規操作要求,會使受益人增加額外的費用等。常見的這類條款有:①要求受益人承擔事先并約定的銀行費用的條款,“AllbankingchargesoutsideofAustriaareforthebeneficiary’saccount(除奧地利以外的所有其它銀行費用都由受益人承擔。注:這里的奧地利指的是開證行。)”,開證國以外的費用可能包括通知費、保兌費、轉遞費、議付費、轉讓費、償付費和付款費及承兌費(如果付款行或承兌行為開證國外的銀行)等,除此之外,受益人可能還要承擔一些郵電通訊費用。一般議付費為議付金額的0.125%,保兌費為保兌金額的0.2%,轉讓費為轉讓金額的0.1%,付款費為付款金額的0.15%,承兌費為承兌金額的0.1%。如果信用證下這些費用都涉及,加起來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受益人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如事先有無約定、具體費用大小等,酌情考慮應該接受還是要求修改。②采用FOB術語,但卻要求提單上表明“運費已付”以及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險單等條款。
5.“陷阱條款”。指開證人惡意設立或竄通開證行惡意設立的使得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無法生效的條款。常見的這類條款有:①要求提交開證行出具或副簽的單據,“OnesetofN/Nshippingdocumentshasbeensenttotheopeningbankandthebank’stelexconfirmingthereceiptisrequired(將一套未議付的運輸單據送到開證行,以及受到該套單據的銀行電傳確認書)”,開證行如不發出或及時發出電傳確認書,受益人將無法交單。②要求提交申請人出具或副簽的單據,“SampleReceiptissuedbytheapplicantcertifyingthattheshipmentsam鄄pleshavebeenreceived(要求提交由申請人出具的證明船樣已經收到的船樣收據)”,如果申請人不出具或不及時出具船樣收據,受益人將無法交單;“90%ofthetotalL/Camountispayableatsightand10%willbepayablewhentheapplicantissuesanoobjectioncertificate(信用證金額的90%即期付款,余下的10%待申請人出具一份無異議證明后再付)”,如果申請人不簽發無異議證明,受益人將無法獲取剩下的10%的貨款。
二、“軟條款”的防范措施既然信用證中“軟條款”風險巨大,那么,作為出口商應該有一系列風險防范措施。
1.慎重選擇交易對象。應對進口商的資信進行調查,尤其是對由中間商介紹的客戶,更要加強了解,切不可盲目輕信。
2.慎重選擇開證行。盡管開證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來選擇,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與進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譽較好的銀行作為開證行。因為這些銀行很注意自身的聲譽、操作很規范、服務質量高,一般會很嚴肅認真地對待“軟條款”問題,因此,對于受益人來說,風險概率會大大降低。
3.嚴格審核信用證。在貿易過程中,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與合同核對,同時遵循UCP500,充分考慮業務可操作性和風險性,對通知行作信用證表面真偽性的審核后應對信用證做進一步審核,以找出信用證中的形式多樣的“軟條款”。
4.理性對待“軟條款”。對于信用證中的“軟條款”能做到的盡快辦理,不能做到的應堅決修改,通過通知進口商再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或刪除,千萬不要邊裝運邊表等信用證修改函,否則貨物發運后如對方不肯修改信用證則為時已晚;要盡可能地拒絕接受預付訂金、履約金、質押金的條件;更不要過早預付資金,草率簽訂貿易合同;對于傭金回扣,也最好在收到貨款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