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投保了貨運代理責任險,就可以萬事無憂了。貨運代理責任險只是企業在完善自身風險防范機制基礎上的補充,是一種將無法預見的風險轉移的權宜策略。如果將防范和規避風險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保險公司上,最終受損的將是貨運代理企業自身。因為保險公司也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降低和減少其承擔的賠付責任,會制定出相應免賠條款。 如下列風險一般不在承保范圍: (1)憑借私人或銀行保函,而不是提單或物權憑證交付貨物,對這樣的意外事故,貨運代理應向客戶而不是保險人索賠。 (2)為損壞的貨物簽發清潔提單或預借提單,以求得賠償(這樣的賠償根據某些國家的法律被認為是欺詐,并且對托運人或保證人是不可實施的) (3)向船舶所有人故意錯誤申報貨物的種類和體積,這實際上是欺詐,產生的后果保險人不予賠償。 (4)沒有從客戶那里收到運費,(這是貨運代理不得不自己承擔的信譽風險,除非其有信譽保險或運費保函)。 (5)在承保期間以外發生的危險或事故不予承保。 (6)其它通常的除外責任,如放射性、核輻射、被保險人的破產以及走私等不法貿易引起的危險,以及被保險人故意或輕率的行為。 貨運代理企業既不能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或有僥幸心理,同時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保險公司。貨運代理企業的風險防范只能是以加強自身防范能力為主,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為輔,企業才能健康長久發展。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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