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單和擔保結匯的含義?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發布時間:2008-07-28 09:06:25
逾期交單(Late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信用證方式的術語。超越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向銀行交單的行為。在信用證方式下,信用證除規定其擔保的有效期限外,還規定一個最后向銀行提示單據的特定期限,即交單期。出口方必須在這個特定的期限內向銀行提交全套出口結匯單據辦議付。如超越這個期限向銀行交單時,開證銀行或償付銀行可以以不符信用證規定為由而拒絕付款,甚至會造成進口方拒收貨物或拒絕付款贖單的嚴重后果。出口方為防止逾期交單的情況可能發生時,應及早商請國外客戶展期,延長交單期,并按所展延的期限,提前向銀行交單,才能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對已造成的逾期交單,出口方可采用向銀行擔保的形式進行結匯,但必須同時通知國外客戶以求其認可而通知開證行同意付款贖單,這種擔保結匯的做法,對出口方來說須承擔較大的風險,在實際業務中應盡力避免。
擔保結匯(Guarantee Settlement) 結匯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時,出口人(信用證受益人)向議付或代付銀行出立一份擔保書要求議付結匯的行為。它是由出口人本身對議付或代付銀行出立并保證承擔開證銀行或進口人(開證申請人)提出異議時所發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議付或代付銀行在憑出口人的擔保書議付或付款后,在對開證銀行寄單時仍主動列明單證的不符情況,但沒有向開證銀行報告已掌握出口人擔保的絕對義務。如開證銀行照付后,則一切都無問題,如開證銀行拒付,則議付或代付銀行可憑擔保書向出口人追回已付之款。這種擔保結匯僅是出口人和議付或代付銀行之間的事宜,開證銀行和進口人不能加以利用,即擔保書并不延伸到開證銀行和進口人身上,開證銀行和進口人不能在對外已表示接受單據并照付后,又企圖抓住出口人給議付或代付銀行的擔保書,要求追回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