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業務的四大特點
來源:育路單證/跟單發布時間:2008-07-24 10:04:52
1.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規定要求,開證行必須對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進口商付款后再轉交款項。可見,與匯款、托收方式不同,信用證方式依靠的是銀行信用,是由開證行而不是進口商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2.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
雖然信用證以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各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均以信用證為準。買賣合同只能約束進出口雙方,而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當事人無關。因此,開證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憑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而且一旦付款,開證行就喪失了對受益人的追索權。
3.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付款的依據是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而不管貨物是否與單證一致。信用證交易把國際貨物交易轉變成了單據交易。
4.開證銀行代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資金。
信用證結算方式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解決了進出口商之間缺乏了解和信任的問題;銀行在結算過程中一邊收單,一邊付款,便利了進出口商的資金融通。所有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也反映了銀行對國際貿易領域的介人和影響在不斷加深。
信用證方式也有它自身的缺陷:首先是不問商品,只問單據,給欺詐活動造成可乘之機;其次是手續復雜,耗時較長,費用也較高。盡管如此,信用證結算方式仍然是目前國際貿易結算中采用最多的結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