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2011年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七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0-12-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網編輯整理了2011年甘肅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供大家參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試順利!
刑事賠償范圍
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權益損害時,國家應予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①錯誤拘留;②錯誤逮捕;③錯誤判決;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⑤違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全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①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育路網推薦:
2011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真題及參考答案專題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