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2011年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六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0-12-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網編輯整理了2011年甘肅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供大家參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試順利!
行政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行政侵權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有下列侵犯人身權的情況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行政侵權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時候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賠償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對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合法權益損害的,例如戶口損失、職務損失、就業損失、遷移損失等,受害人只能通過行政訴訟法第九章的規定取得賠償。
育路網推薦:
2011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真題及參考答案專題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