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2011年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五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0-12-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網編輯整理了2011年甘肅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供大家參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試順利!
國家賠償的責任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只有這五個條件全部具備以后,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
(1)主體要件
國家只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自愿協助執行公務的人或者受委托執行公務的組織和個人也是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主體。
(2)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行為違法
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是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或者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而且這種執行職務或者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必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3)存在損害事實
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確實存在的對特定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
(4)因果關系
即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5)法律規定
侵權行為范圍和損害范圍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國家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只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成就,國家才予以賠償;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應當在法定范圍和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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