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2011年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四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0-12-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下面是育路教育網編輯整理了2011年甘肅公務員考試法律基礎知,供大家參考一下。祝愿所有考生考試順利!
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廣泛運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基本原則
(1)書面審查原則;即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一級復議原則;相對人只能行使一次復議申請權;復議機關只能作出一次復議決定;
(3)合法原則。合法的原則的含義是:a.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主體應當合法。b.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應當合法。c.審理復議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
(4)及時原則。及時原則的含義是:a.受理復議應當及時。b.審理復議案件的各項工作應當抓緊進行。c.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及時。d.對復議當事人不履行復議裁決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5)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原則。是指行政復議不僅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也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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