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與發貨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發貨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負有履行合同的責任。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他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1.多式聯運經營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聯運的貨物必須與發貨人本人或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兩種運輸方式完成全程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系國際間的貨物。 2.從發貨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貨物時起即簽發多式聯運單證,并對接管的貨物開始負有責任。 3.承擔多式聯運合同規定的與運輸和其他服務有關的責任,并保證將貨物交給多式聯運單證的持有人或單證中指定的收貨人。 4.對運輸全過程所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害,多式聯運經營人首先對貨物受損人負責,并應具有足夠的賠償能力。 5.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具有與多式聯運所需要的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對自己簽發的多式聯運單證確保其流通性,并作為有價證券在經濟上有令人信服的擔保程度。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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