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際結算票據匯票資料(五)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0-21 09:16:25
(五)、匯票的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在票據的流通過程中,依票據上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確立的法律行為。
1、出票(Issue)。它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以及受款人等項目,經簽字交給受票人的行為。包括制作匯票和交付匯票。
例:(05年試題)
出票就是出票人在匯票上寫明有關內容并簽名的行為。(否)
2、提示(Presentation)。它是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 付款人見到匯票叫做見票(Sight)。
提示可以分為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兩種。
我國《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后1個月內提示。
對于已經承兌的遠期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國《票據法》規定,自到期日起10日內作提示。
3、承兌(Acceptance) 。它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付款人在匯票上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注明承兌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字,交還持票人。付款人即成為承兌人。承兌人負有在遠期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責任。
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成為承兌人,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便成為了匯票的從債務人。
承兌是無條件的,附有條件的承兌,是拒絕承兌。
問題:即期匯票需要該程序嗎?
4、付款(Payment)。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按匯票金額支付票款的行為。
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匯票時,付款人即應付款;對遠期匯票,付款人經過承兌后,在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匯票上的一切債務即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