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匯票的使用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27 15:37:12
1.出票(to draw)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匯票并將其交給收款人的行為。通過“出票”設立債權,出票人成了票據的主債務人,它擔保匯票被付款人承兌或付款,倘若付款人拒付,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追索票據,出票人就得自行清償債務。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付款人見到匯票,即為見票(sight)。提示分為兩種:(1)承兌提示:持遠期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到期付款的提示。(2)付款提示:持即期匯票或到期的遠期匯票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提示。不論是承兌提示還是付款提示,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否則喪失追索權。
3.承兌(acceptance)
承兌是遠期匯票付款人在持票人作承兌提示時,明確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為。承兌包括兩個動作:一是付款人在匯票上寫“承兌”(accepted)字樣、并注上日期和簽名;二是把承兌的匯票交還持票人或另制承兌通知書交給持票人。付款人收到匯票后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遠期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成為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則退居為從債務人。持票人可將匯票在市場上背書轉讓,使其流通。
4.付款(payment)
付款是即期匯票的付款人和遠期匯票的承兌人接到付款提示時,履行付款義務的行為。持票人獲得付款時,應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存查。匯票一經付款,匯票上的債權債務即告結束。
5.背書(endorsement)
在國際市場上,匯票又是一種流通工具,可以流通轉讓。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即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背書后,原持票人成為背書人,擔保受讓人所持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否則,受讓人有權向背書人追索清償債務。與此同時,受讓人成為被背書人,取得了匯票的所有權,可以再背書再轉讓,直到付款人付款把匯票收回。對于受讓人來說,在他前面的所有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對于出讓人來說,在他后面的所有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后手有向前手追索的權利。匯票轉讓次數越多,為匯票權利作擔保的人也越多。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三種:(1)限制性背書:即不可轉讓背書。(2)空白背書:也稱不記名背書,票據背面只有背書人名稱而無受讓人簽名。此類背書只憑交付即可轉讓。(3)記名背書:指匯票背面既有背書人簽名,又有被背書人簽名。這種背書受讓人可繼續背書將匯票轉讓。
6.拒付與追索
拒付(dishonour)是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或付款時遭到拒絕承兌或付款的行為,又稱退票。破產、死亡、閉而不見,也屬此范圍。遭到拒付后,持票人有權通知其前手,直至通知到出票人,這種行為被稱為拒付通知。并由公證人作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這個文件被稱為拒絕證書。不能提供拒絕證書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是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