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初步認識知識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9-16 11:11:34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買方如果預付貨款,擔心賣方不按規定合同發貨,甚至不發貨;如果賣方先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也擔心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買賣雙方之間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其中,銀行所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信用證的產生,就是因為在異國間貿易中存在欺騙的可能性,而作為一種融資活動,信用證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國際貿易中欺詐的各種成因。因此,事實上,信用證方式的使用,總是伴隨著各種信用證欺詐同時進行的,認識信用證方式本身運作的特征,是防范信用證欺詐的前提條件。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主要當事人是:(1)、開證申請人,實際上是買方,進口商,付款人。(2)、開證行,即付款行,是買方的開戶銀行。(3)、通知行,即賣方的開戶銀行,為寄單索匯行。(4)、受益人,即賣方,收款人,出口商。
從當事人的構成來看,信用證方式就是申請人與受益人雙方通過各自的開戶銀行進行資金清算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方式的特點:(1)、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2)、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