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單據審核技巧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31 10:01:58
(一)審單方法
針對單套單據有兩種審單方法:
1、縱橫審單法
首先以信用證與出口單據的發票自上而下,進行逐字逐句的核對,再將其他單據與信用證的有關條款核對,這叫做縱向審單,完成縱向審單之后,再以發票為中心與其他種單據進行核對,特別注意共有項目是否相一致,這就是橫向審單。這種方法概括為縱橫審單法。
2、先數字后文字審單法
在單據的數量比較集中時,可以先將各種單據的所有數字,如單價、總價、數量、毛凈重、尺碼、包裝件數等數據進行全面的復核,然后再采用縱橫審單法對其他內容進行審核。
針對多套單據有兩種審單方法:
(1)按裝運日期審單法。按照貨物裝運日期的先后依次進行審單,爭取在提單簽發之前完成預審工作,以便在取得正本提單后一可以立即向銀行交單。
(2)分地區客戶審單的工作方法。不同的國別地區,不同的進口商對出口單證的要求各異,但同一國別地區或同一客戶對出口單據的要求基本相同,為了提高效率和質量,業務量較大的單位,可以采用分地區客戶審單的工作方法。
(二)審單要則
無論使用何種審單方法,都離不開對單據基本點的審核。現將一些主要的審單要則歸納如下:
1、速審:
信用證是否仍有效;
單據是否過期;
金額是否一致;
貨物數量是否一致;
出運日期是否在最遲裝運日之前;
所要求的單據是否全部提交。
2、總審(所有單據)
名稱和地址是否一致;
貨描是否一致;
嘜頭是否一致;
更正處是否加具簽字或小簽。
(三)審單的重點項目
1、匯票的審查要求
①金額大小寫、幣別代碼應規范、一致;
②付款期限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定;
③金額不能超出信用證限額;
4正確填寫基本當事人;
⑤正確填寫出票條款;
⑥出票人印章、簽字不得遺漏;
⑦信用證規定的其他條款。
2、發票的審查要求
發票的付款人(抬頭人)做成信用證的開證人或與信用證的特別要求相一致。非信用證方式收匯時,一般將合同的買方作為發票的抬頭人。
發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信用證顯示的受益人名稱、地址相符,非信用證方式時,該欄目顯示合同的賣方。
發票的內容應做到嚴格按信用證要求表述。若信用證有詳細品名的完全照樣顯示。若信用證只顯示統稱,如“General Merchandise",發票上可按照合同和實際裝運貨物,顯示詳細品名,但不能與信用證上的統稱相矛盾,而且必須與其他單據上出現的商品描述相符。
完整、正確地顯示價格條款,做到與相應單據(如提單上的運費支付方式)的表述相一致。
發票金額、數量滿足信用證的要求,正確運用(UCP500》的有關規定。發票金額不能超信用證金額,顯示信用證所要求的折扣和貨款。數量與信用證要求一致。
發票上必須列明與其他相關單據相一致的總包裝件數、總毛、凈重、總尺碼等數據。
做到信用證對發票的其他規定,如:按要求顯示有關號碼,相關證明文句等。
3、運輸單據的審查要求
運輸單據的格式性質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相一致。若信用證規定出具特定承運人的運輸單據應予以照辦,出具人應符合信用證規定。
托運人一般應為出口商(信用證的受益人),若有特殊要求,提單的收貨人必須與信用證規定相符。若為指示抬頭提單,交單前必須正確背書,以便辦理清關提貨手續。
裝運地/港、目的地/港,航程路線、通知人、提單日期等均應符合信用證規定。
提單上必須明確注明運費預付或到付字樣。
貨名可用統稱,并與信用證和發票一致。
嘜頭、數量、毛重和凈重應與其他單據相一致,大小寫應相符等。
交銀行的提單的正副本張(份)數符合信用證規定,承運人的簽章和簽發日期也要確保正確。
運輸單據不能標有不清潔批注。
4、保險單據的審查要求
(1)保險人和保險單據的名稱應符合信用證規定。
(2)被保險人(投保人)應為信用證的受益人。
(3)保險標的物(Subject Matter)應與運輸單據相同。
(4)承保風險(Risks Insured)應符合信用證關于保險險別的規定。
(5)保險期限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有關起運地、目的地、運輸工具、航程,必須與運輸單據一致。
(6)保險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金額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如信用證未注明金額要求時,應按發票上貨物金額的110%投保。投保貨幣按信用證(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7)保險費除非信用證要求顯示,一般可不顯示,只打“。arranged”。
(8)代理人( Agent)即保險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人,應有全稱和詳細地址。
(9)理賠地點一般應為目的地。
(10)保險公司簽章不得遺漏。
(11)保險單簽發日期不得遲于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
(12)保險單的背書需按信用證規定辦理。
5、其他單據的審查要求
單據名稱、出具者符合信用證要求。
簽發日期正確。
(四)審單時必須注意的常見問題
1、分期裝運與分批裝運
2、分期裝運的失效和恢復有效
3、信用證的雙到期
4、清潔和不清潔的運輸單據
5、運輸行類型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