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影響支付方式選擇的因素
來源:網(wǎng)絡發(fā)布時間:2010-07-19 09:55:22
由于各種支付方式各有其優(yōu)、缺點,因此在實際業(yè)務中應針對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或其組合。通常,首先應考率收匯的安全問題,其次須考慮資金占用時間的長短,最后還要考慮各種支付方式相應的費用成本。所以,在選擇支付方式的時候,應該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⑴客戶信用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客戶的信用是合同能否順利得到履行的關鍵因素。因此,要在出口業(yè)務中做到安全收匯,在進口業(yè)務中做到安全用匯,即安全收到符合合同的貨物,就必須事先做好對國外客戶即交易對方的信用調查,以便有針對性地選用一定的支付方式,這是選用結算方式成敗的關鍵和基礎。對于信用狀況不佳或者不十分了解的客戶,應選擇風險較小支付方式。例如在出口業(yè)務中,一般可采用跟單信用證方式,爭取以前T/T方式預付貨款支付當然更好。若與信用等級高的客戶交易,交易風險較小,可選擇手續(xù)比較簡單、費用較少的方式,例如在出口業(yè)務中可以采用付款交單(D/P)的托收方式等。至于承兌交單(D/A)或賒銷(O/A),應僅限于本企業(yè)的聯(lián)號或分支機構,或者確有把握的個別對象,一般客戶應從嚴掌握,原則上不能采用。
⑵貿(mào)易術語
如前所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采用不同的貿(mào)易術語,它所表明的交貨方式與適用的運輸方式是不同的。而在實際業(yè)務中,也不是每一種交貨方式和運輸方式都能適用于任何一種結算方式。例如,在使用CIF、CFR等屬于象征性交貨方式的交易,賣方交貨與買方收貨不在同時發(fā)生,轉移貨物所有權是以單據(jù)為媒介,就可選擇跟單信用證方式;在買方信用較好時,也可采用跟單托收(D/P)方式收取貨款。但在使用EXW、DES等屬于實際交貨方式術語的交易中,由于是賣方或通過承運人向買方直接交貨,賣方無法通過單據(jù)控制物權,因此一般不能使用托收。因為如果通過銀行向進口方收款,其實質是貨到付款,即屬除銷交易性質,賣方承擔的風險極大。即使是以FOB、FCA條件達成的買賣合同,雖然在實際業(yè)務中也可憑運輸單據(jù),例如憑提單和多式聯(lián)合運輸單據(jù)交貨付款,但這種合同的運輸由買方安排,由賣方將貨物
裝上買方指定的運輸工具,或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賣方或接受委托的銀行很難控制貨物,所以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⑶運輸單據(jù)
如貨物通過海上運輸,出口人裝運貨物后得到的運輸單據(jù)為海運提單,而提單是貨物所有權憑證,是憑以在目的港向船公司或承運人提取貨物的憑證,所以,在交付給進口人前,出口人尚能控制貨物,故可適用于信用證和托收方式結算貨款。如若貨物通過航空、鐵路或郵政運輸時,出口人裝運貨物后得到的運輸單據(jù)為航空運單、鐵路運單或郵包收據(jù),這些都不是貨物所有權憑證,收貨人提取貨物時也不需要這些單據(jù),因此,在這些情況下都不適宜做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