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單證員考試輔導:本票(PromissoryNote)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10-07-15 14:47:45
(1)本票的含義和基本內容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7條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第74條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
根據《英國票據法》的規定,本票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于見票時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承諾。簡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對受款人承諾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
各國的票據法對本票內容的規定不盡相同。以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為例,要求本票必須記載下列內容:①表明“本票”字樣;②無條件的支付承諾;③確定的金額;④收款人的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字。本票上未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被視為無效。
(2)本票的種類
本票可以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稱為商業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銀行簽發的稱為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有即期與遠期之分,銀行本票則都是即期的。在國際貿易貨款結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銀行本票。有的銀行發行見票即付、不記載收款人的本票或是來人抬頭的本票,這種本票的流通性與紙幣相似。
(3)本票與匯票的區別
1)當事人。匯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有三個基本當事人;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因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
2)份數。匯票能夠開出一式多份(銀行匯票出外);而本票只能一式一份。
3)承兌。遠期匯票在付款前需要先辦理承兌手續;而由于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遠期本票無須辦理承兌手續。
4)責任。匯票在承兌前由出票人負責,承兌后則由承兌人主要負責,出票人負次要責任;而本票則在任何情況下,出票人都是絕對的主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