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航空運單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10-04-20 15:29:43
航空運單(AIRWAY BILL簡稱AWB)是航空運輸公司及其代理人(即承運人簽發給發貨人表示已收妥貨物并接受托運的貨物收據,航空運單也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但它不是物權權憑證,既不能背書轉讓(運單右上方即有“NON NEGOTIABLE”字樣),也不能憑以提貨。
航空運輸貨物托運要先填寫“國際貨物托運書”,連同出口明細表、發票、裝箱單及海關發票、商檢需要的單證,辦妥報關手續;當貨物運抵目的地后,收貨人憑航空公司的到貨通知及有關證明即可提取貨物并在貨單上簽收。
(此處顯示一份空運單)
航空運單的內容及繕制
⑴航空運單編號(AIRWAY BILL NUMBER),航空運單最上方的編號由航空公司填寫。編號前三位一般是各國航空公司的代號,如中國民航的代號為999,日本航空公司的代號為131等。
⑵承運人(CARRIER),即航空公司。UCP500第27條規定,若信用證要求空運單據,銀行將接受表面標明承運人名稱的單據。
⑶發貨人名稱及地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發貨人名稱及地址,信用證結算方式一般填寫受益人名稱;托收結算方式一般填寫合同賣方的名稱地址。如信用證另有規定則按信用證要求填寫。
⑷發貨人賬號(SHIPPER’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⑸收貨人名稱及地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此欄在托收結算中一般填寫合同中的買方。信用證結算方式,有的是以買方為收貨人,有的以開證行為收貨人,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填寫。
⑹收貨人賬號(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一般可不填。
⑺簽發運單的承運人的代理人名稱及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本欄若運單由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時,可填寫實際代理人名稱及城市名。如果運單直接由承運人本人簽發,此欄則可空白不填。
⑻代理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代號(AGENT’S IATA CODE),一般可不填(IATA系“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的縮寫)。
⑼代理人賬號(ACCOOUNT NUMBER),可填寫代理人賬號,供承運人結算時使用。一般不填。
⑽起飛機場和指定航線(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一般僅填寫起航機場名稱即可。
⑾會計事項(ACCOUNTING INFORMATION),指與費用結算的有關事項。如運費預付、到付或發貨人結算使用信用卡號、賬號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⑿轉運機場/首程船/路線及目的地(TO/BY FIRST CARRIER/ROUTING AND DESTINATION),貨物運輸途中需轉運時按實際情況填寫。
⒀目的地機場(AIRPORT OF DESTINATION),即貨物運輸的最終目的地機場。
⒁航班/日期(僅供承運人使用)(FLIGHT/DATE FOR CARRIER’S USE ONLY)
即飛機航班號及其實際起飛日期。但本欄所填內容只能供承運人使用,因而該起飛日期不能視為貨物的裝運日期(一般以航空運單的簽發日期作為裝運日期)。UCP500第27條規定,就本條款而言,在空運單據的方格內(注有“僅供承運人使用”或類似意義的詞語)所表示的有關航班和起飛日期的信息,將不視為發運日期的專項批注”。
⒂貨幣及費用代碼(CURRENCY AND CHGS CODE)
貨幣及費用代碼即支付費用使用的貨幣的貨幣國際標準電碼表示,如USD、HKD等,費用代碼可以不填。
⒃運費/聲報價值及其他費用(WT/VAL AND OTHER)
“聲報價值費”(VALUATION CHARGE),是指下列第17欄向承運人聲報了價值時,必須與運費一起交付聲報價值費。若該欄費用是預付,則在“PPD”(PREPAID)欄下的“X”。若是待付,則在“COLLECT”欄下打“X”。此欄應注意與第11欄保持一致。
⒄運費申報價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填寫托運貨物總價值,一般可按發票額填列,如不愿申報,則填“NVD”(NO VALUE DECLARED),即無申報價值。
⒅海關申報價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此欄所填價值是提供給海關的征稅依據。當以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商業發票作為征稅時,本欄可空白不填或填“AS PER INVOICE”,如果貨物系樣品等數量少且無商業價值,可填“NCV”(NO COMMERCIAL VALUE)。
⒆保險金額(AMOUNT OF INSURANCE)
如發貨人根據本運單背面條款要求保險,則在本欄內注明保險金額,若無,可填NIL。
⒇處理情況(HANDLING INFORMATION)
可利用本欄填所需要注明的內容。
如A、被通知人;B、飛機隨帶的有關商業單據名稱;C、包裝情況;D、發貨人對貨物在途時的某些特別指示等;E、對第二承運人的要求等。
1、 件數(NUMBER OF PIECE)
填入所裝載的總包裝件數。(本欄中的RCP系“RATE COMBINATION POINT”的縮寫,意即稅率組成點。)
2、 毛重/千克/磅(GROSS WEIGHT/KG。/B)
填寫以千克或磅為計量單位的貨物毛重。
3、 費率等級(RATE CLASS)
根據航空公司的有關資料,按實際填列費率等級的代號,費率等級代號有:“M”、“N”、“Q”、“C”、“R”、“S”等六種。
“M”為MINIMUM CHARGE,即貨物的起運費率。
“N”為NORMAL UNDER 45KGS RATE,即45千克以下的普通貨物的費率。
“Q”為QUANTITY OVER 45KGS RATE,即45千克以上普通貨物的費率。
上述以45千克為計算界限,因此稱為重量分界點(WEIGHT BREAK POINT)。
“C”為SPECIAL COMMODITY RATE,即特種貨物費率。
“R”為REDUCED CLASS RATE LESS THAN NORMAL RATE,即折扣費率。對少數貨物,可按“N”費率給予一定百分比的折扣。
“S”為SURCHARGED CLASS RATE,MORE THAN NORMAL RATE,即加價費率。對少數貨物,按“N”費率加一定的百分比。
4、 商品編號(COMMODITY ITEM NUMBER)
按費率等級填列商品編號,一般可不填。
5、 計費重量(CHARGEABLE WEIGHT)
填列貨物實際毛重,若屬于“M”費率等級和以尺碼計費者,則可空白此欄。
6、 費率(RATE/CHARGES)
填寫實際計費的費率。
7、 運費總額(TOTAL)
填計收運費的總額,即計費重量與費率的乘積。
8、 貨物品名和數量(包括體積或容積)(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
此欄填寫合同或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名稱、嘜頭、數量及尺碼。
9、 計重運費(WEIGHT CHARGES)(PREPAID /COLLECT)(預付/待付)
在對應的“預付”或“待付”欄內填入按重量計算的運費額。
10、 其他費用(OTHER CHARGES)
其他費用金額,當發生諸如運單費、危險貨物費、起運地倉儲費和目的地倉儲費等費用時填寫;若無此類費用,則可空白不填。
11、 聲報價值費(VALUATION CHARGES)
一般空白不填。
12、 因代理人需要而產生的費用(TOTAL OTHER CHARGES DUE TO AGENT)
一般空白不填。
13、 因承運人需要而產生的費用(TOTAL OTHER CHARGES DUE TO CARRIER)
一般填寫“AS ARRANGED”。
14、 預付費用總額/待付費用總額(TOTAL PREPAID/TOTAL COLLECT)
指預付或待付的費用及其他費用總額,可在相應欄內填列“AS ARRANGED”。
15、 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名(SIGNATURE OF SHIPPER ON HIS AGENT)
簽名后以示保證所托運的貨物并非危險品。
16、 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及簽發運單日期、地點(EXECUTED ON DATE AT PLACE,SIGNATURE OF ISSUING CARRIER OR IT’S AGENT)
簽單以后正本航空運單方能生效。本欄所表示的日期為簽發日期,也就是本批貨物的裝運日期。如果信用證規定運單必須注明實際起飛日期,則以該所注的實際起飛日期作為裝運日期。本欄的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
以代理人身份簽章時,如同提單一樣,需在簽章處加注“AS AGENTS”;承運人簽章則加注“AS CARRIER”。
17、 正本(ORIGINAL)
航空運單正本按國際慣例為一式三份。第一份“ORIGINAL 1(FOR ISSUING CARRIER)”,由航空公司留存;第二份“ORIGINAL 2 (FOR CONSIGNEE)”,隨飛機轉給收貨人;第三份“ORIGINAL 3(FOR SHIPPER)”,交給發貨人。雖然正本簽發三份,但銀行允許只提交一份正本。副本9份,由航空公司按規定和需要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