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務員時事政治4月13日練習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4-1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8.關于產品缺陷責任,下列哪一選項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
A.基于產品缺陷的更換、退貨等義務屬于合同責任,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賠償義務屬于侵權責任
B.產品缺陷責任的主體應當與受害者有合同關系
C.產品缺陷責任一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D.產品質量缺陷責任一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19.甲想殺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藥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藥較多,乙吞服安眠藥后死亡。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甲的預備行為導致了乙死亡,僅成立故意殺人預備
B.甲雖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但所預定的實行行為(勒乙的脖子)并未實施完畢,故只能認定為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C.甲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D.甲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18.【答案】A。解析:《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以上兩個法條可知,A是正確的。
《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產品缺陷責任的主體不一定要與受害者有合同關系,所以B是錯誤的。
產品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非是過錯責任原則,因此,C項說法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據此,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的情形,也是法律規定的實行特殊舉證責任的情況,但是,《證據規定》中規定的情況并非都屬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有:(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糾紛訴訟;(二)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三)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不包括產品缺陷責任糾紛的舉證,因此D項說法錯誤。
19.【答案】C。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藥,客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觀上有殺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權這一客體。且題中并沒有說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說明的都認為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所以C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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