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國際結算中的票據問題研究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3-31 09:41:56
(一)國際結算中的票據特征
由于國際結算中的票據被廣泛應用于國際間的經濟往來中,其票據行為、票據法律關系及法律適用方面具有與一般票據不同的特征。
1.票據行為的國際性
國際結算中的票據的首要特征就是票據行為的國際性。票據行為具有國際性是指同一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不是發生在一國境內,而是發生在不同國家。因此,由于在不同國家發生的票據行為引起的票據法律關系也不是單純的國內法律關系,而是具有國際性。
2.法律關系的復雜性
票據行為的國際性致使國際結算中票據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不能僅由一國法律調整。在國際結算中流通的票據,往往在一張票據上發生數個分別處于不同國家法律制約代寫畢業論文之下的票據行為,而由于各國法律制度存在差異,必然產生相互交錯的法律適用關系,導致多層面的法律沖突。比如,一張匯票在甲國出票,乙國承兌,丙國背書,丁國支付,該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支付分別牽涉甲、乙、丙、丁四國法律的適用,使同一張票據的所使用的法律規范呈現出多樣性的特征。
3.調整方法的多樣性
調整國際結算中的票據法律適用問題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調整方法,即通過同一實體法進行調整;二是間接調整的方法,即通過沖突法規則進行調整。
(1)直接調整的方法
調整國際結算中的票據關系的最好方法,自然是制定統一適用的票據實體法公約。1930年《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和1931年《日內瓦統一支票法公約》的實施為國際結算中的票據流通創造了有利的法律環境,但兩公約的締約國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目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了《國際匯票本票法公約》,以求得到各國的普遍認可。
(2)間接調整的方法
根據各國的國際訴訟法實踐經驗,解決票據法律沖突的具體方式有兩種:一是在本國國內法中規定沖突法規則,確定不同票據行為可以適用的準據法;二是對票據的法律適用規定一些統一的沖突規則,如1930年日內瓦《解決匯票本票若干法律沖突公約》和1931年《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二)國際結算中的票據的作用及應用
1.國際結算中的票據的作用
(1)信用和融資作用
在國際貿易結算中,買方獲得貨物或服務時,本應同時提供價款或金錢的對價,但實際提供的卻是承諾付款的票據,即債務人承諾債權人的權利在一定時間界限內能夠得到實現,這即交易商之間的信用。目前票據多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出票,因為有銀行信用的介入,可以轉讓的票據經背書等方式轉讓后可以流通,因此票據具有了代寫畢業論文社會信用的功能。由于票據是信用工具,因此特別是在承兌或遠期票據情況下,為了資金周轉的便利,持票人可將未付款或未到期的票據在貼現市場貼現,或賣給其他愿意買入票據的人,或作為獲得其他來源資金的擔保,以獲得現金。這樣,票據就成了融資的工具。
(2)支付和結算作用
在國際經濟往來中,分別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經常會產生在不同國家間轉移一定款項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現金支付不僅存在攜帶不方便、在途風險大的缺點,而且貨幣匯兌的問題及各國外匯管制的問題,也會增加現金結算的困難和風險。但是,如果通過在甲國將現金轉化為票據,再在乙國憑票據兌換現金的方法,以票據的轉移代替實際金錢的轉移,以票據代替現金作為價款的支付和以現金為內容的結算,節約了國際通貨的使用,避免或減少了先進輸送和匯兌及其管制的困難和危險,從而加強了國際間的結算安全。例如,中國北京的甲公司向美國紐約的乙公司購買500萬的貨物,而紐約的丙公司向北京的丁公司也購買了500萬元的貨物。如果甲公司從北京給紐約的乙公司輸送現金,丙公司從紐約給北京的丁公司送現金,則彼此往返,既費時費力,又冒著很大安全風險。而使用匯票,紐約的乙公司可以向北京的甲公司簽發一張500萬元的匯票并出賣給的丙公司,丙公司再將票據交付給丁公司,丁公司就可憑匯票向甲公司要求付款。這樣,國際間的債權債務就得以抵銷。現在各國都廣泛實行票據交換和結算制度,如國際清算銀行、歐洲清算銀行和設立于盧森堡的票據交換清算體系工作中心,都利用票據進行國際清算和匯兌。
(3)資金和流通作用
由于票據具有上述的作用和特點,票據在一定程度上有替代貨幣流通的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講,票據是資金工具和流通工具。票據可以經背書不斷轉讓,且每一次轉讓,其背書人對票據的付款都有擔保義務。因此轉讓的次數越多,票據付款的擔保人越多,票據的流通價值越高,替代通貨的作用就越大。目前隨著票據業務的發展和電子化,票據特別是匯票和本票的功能大大加強。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票據雖然可以代替現金流通,但票據本身并不是貨幣。票據與貨幣的主要區別在于,票據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強制通用效力。當債務人以法定貨幣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不能不接受;但如果債務人準備以票據清償債務時,則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
2.票據在國際結算中的應用
當國際結算從現金結算過渡到非現金結算時,票據成為重要的用以抵銷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支付工具,在國際結算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通常,在匯付、托收和信用證等國際結算方式中都需要運用票據。
(1)在匯付中的應用
在匯付結算方式中,票匯是借助于票據進行結算的。票匯是匯出行根據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聯行或代理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匯入行依此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由于票據的固有特點,與匯付方式中的電匯、信匯比較,票匯有如下優點:第一、票匯取款靈活,匯票的持票人可以將匯票賣給任何一家匯出行的代理行;第二、匯票具有流通性,可以背書轉讓;第三票匯可以節省取款手續,匯入行不必花時間和人力去通知取款人。
(2)在托收中的應用
在托收結算方式中,無論是跟單托收還是光票托收,通常都有票據的運轉。在跟單托收中,托收業務的委托人開具附有商業單據的匯票,并選擇使用即期匯票或遠期匯票,因而跟單托收又可以分為即期付款交單、遠期付款交單及承兌交單,其中即期付款交單使用的是即期匯票,而遠期匯票則應用于遠期付款交單與承兌交單方式中。在光票托收中,一般不附帶商業單據,托收的匯票亦有即期和遠期兩種,但由于光票托收的金額一般都不大,實踐中,即期付款的匯票比較多。
(3)在信用證中的應用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中,票據的運轉亦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通常情況下,信用證支付方式均含有匯票的運作。在付款信用證項下,即期付款信用證可以要求提交匯票,如果要求提交匯票,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指定銀行。在承兌信用證項下,開證行根據相符單據,對受益人開立的遠期匯票予以承兌、承諾到期付款。受益人取得匯票的承兌后,可以在當地貼現市場或者向承兌行貼現,也可留待到期付款。在議付信用證項下,均要求即期匯票,匯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付款行、保兌行或通知行。可見,票據在信用證中的應用是相當廣泛的。由于在信用證項下,銀行有第一付款責任,應當按照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原則對包括票據在內的各種單據進行嚴格審核,對票據的付款或承兌亦應按照操作程序規范辦理。
(三)國際結算中的票據與國內票據的比較
1.票據種類的比較
在我國國內使用的票據有商業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銀行本票和轉帳支票等;而國際結算中使用的票據不僅包括我國現行允許使用的各種票據,還包括商業本票、劃線支票、非劃線支票和保付支票等。商業匯票又可具體分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過去幾年中,我國國內結算中所見應收票據很少使用商業匯票,多是使用銀行匯票。在2000年末才將推廣使用商業匯票的工作提到議事日程。我國國內結算中不使用商業本票,只使用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除銀行以外的出票人簽發的保證于一定日期支付票面金額的書面承諾。由于本票的出票人經常不能按照承諾付款,所以近來本票的使用有縮小的趨勢。
2.匯票內容的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示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以上規定事項的則匯票無效。匯票上可以記載以上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根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的規定,匯票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寫明“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命令、一定金額的貨幣、付款人姓名、出票人簽名、出票日期和地點、付款地點、付款期限、收款人姓名。如果匯票上要件不齊備,得不到法律保障。但是《英國票據法》卻又規定,凡匯票缺少要件者,持票者有權自行加上,仍然有效。因此,一張經出票人簽名后的空白匯票交與持票人自行填列是有效的,但該票如遺失或被竊,非法取得的人填上的項目是無效
的。這種缺少要件的匯票在我國就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匯票,可見基于匯票內容的不同使國內和國際結算中對待票據的態度有很大不同。
3.匯票的票據行為比較
按《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匯票有出票、流通、提示、承兌、付款、退票、追索、擔保等行為。而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的使用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等行為。但《英國票據法》中就沒有擔保這一做法,所以在出票、背書和保證方面特別要注意。按《英國票據法》規定,不論出票、背書或承兌,如無“交付”這一法律行為,則票據其他各種法律行為都無效。但是如果該出票人開立匯票以后,該匯票已為他人所持有,若無相反的證明,應認為是出票人或背書人自己交付的。我國票據法未對此行為作特別解釋。在我國國內結算中使用的匯票,背書時必須載明代寫畢業論文被背書人的名稱,也即要求采用記名背書,而且規定背書不得附加條件。如果背書附有條件,則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而國際結算中匯票的背書種類有記名背書、不記名背書(空白背書)、限制背書等。《英國票據法》規定,匯票的開立不能是有條件的,但允許背書是有條件的。《美國票據法》規定,如果附條件背書,附款人應檢查條件是否已履行。在國際結算中通常可以見到多份的匯票,背書人或承兌人誤在兩張匯票上簽名,而這兩張匯票分別落入不同的正當持票人之手,則背書人或承兌人仍應對兩張匯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