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公安業務練習試題三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3-1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6.甲于1990年與乙結婚,1991年以個人名義向其弟借款10萬元購買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離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錢,離婚時應如何處理?(卷三15) A.由甲償還 B.由乙償還 C.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D.主要由甲償還
考點解析: 本題考查離婚時債務清償。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題直接考對法條的識記,根據常識判斷也不難得出答案。參考答案:C.
7.梁某已八十多歲,老伴和子女都已過世,年老體弱,生活拮據,欲立一份遺贈扶養協議,死后將三間房屋送給在生活和經濟上照顧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孫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兒子等都爭著要做扶養人。這些人中誰不應作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卷三16)
A.外孫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兒子
考點解析: 本題考查遺贈扶養協議的特征。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不能是對受扶養人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約定扶養關系,如果允許具有法定扶(撫/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就是對法定義務的拋棄和對法定扶(撫/贍)養制度的非法否定。如近親屬之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對職工有提供養老金義務的單位與職工之間,都不得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本題具有一定的綜合性,把繼承法與婚姻法的相關內容結合起來加以考查。 參考答案:A
8.甲、乙、丙合伙經營汽車運輸業務。因生意好,甲想讓其弟丁參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對。甲以多數人同意為由安排丁參與經營。后合伙經營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5萬元損失。4人為該5萬元損失分擔問題訴至法院。本案應如何處理?卷三30
A.由甲、乙、丁分擔5萬元 B.由甲、乙、丙、丁分擔5萬元
C.由甲、乙、丙分擔5萬元 D.由甲、乙、丙承擔大部分,丁承擔小部分
考點解析:本題考查個人合伙的內部關系(入伙)。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合伙經營過程中增加合伙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本題中,丙反對丁參加合伙,則表明丁不能成為合伙人,既然丁不是合伙人,充其量是個雇傭人員,也就不必然分擔該5萬元的損失了。 參考答案:C。
9.下列關于民事權利的表述哪一個是錯誤的?卷三1
A.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B.知識產權是一種支配權
C.債權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權不存在對應義務
考點解析:本題考查民事權利的類型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的含義及其區別。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權利人享有的實施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獲得其利益的手段或資格。民事權利按照其性質、內容和作用等標準有多種分類。民事權利以其作用為標準,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權利客體加以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格權等屬于支配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存在與發展。支配權的對應義務具有消極性,以尊重、容忍和不干涉為主要內容,即“不作為”。因此,本題選項“支配權不存在對應義務”的表述是錯誤的。本選項從表面上看屬于考查民法內容,但運用法理學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原理即可以解決。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實施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它是由某種基礎權利派生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效力沒有排他性,請求權人對權利客體不能直接支配。請求權根據基礎權利的不同,可分為債權上的請求權、物權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人身權上的請求權等。請求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處于中樞地位。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其常見類型如下:一、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形成權,如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認權,使被監護人(被代理人)的民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本人對無權代理人的追認權;二、使民事法律關系變更的形成權,如行使債權的選擇權,使選擇之債變成簡單之債;三、使民事法律關系消滅的形成權,如解除權、撤銷權(保全撤銷權、合同撤銷權、要約撤銷權)、抵銷權以及繼承權的拋棄權等。
參考答案:D
10.甲、乙、丙各出資5萬元合伙開辦一家餐館,經營期間,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約定丙放棄一切合伙權利,也不承擔合伙債務。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卷三2
A.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B.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丙退伙后對原合伙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D.丙退伙后仍應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原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考點解析:本題考查個人合伙的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是指在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全體合伙人或字號的名義與他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產生的債務。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民法通則意見第五十三條,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這也就是說,承擔合伙債務的財產包括合伙的共有財產和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合伙人對外就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以各自的出資為限。但合伙人對內就合伙債務按照份額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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