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出口配額與許可證管理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fā)布時間:2010-02-05 14:47:37
一、貨物出口配額管理
1.配額
進出口貨物配額管理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限制進出口商品采取的一種直接數量控制的辦法,即對某種商品規(guī)定具體的進口或出口數量,超過規(guī)定數量則不允許進口或出口。
配額有進口配額和出口配額,配額可通過直接分配的方式取得,也可通過投標等方式取得。
2.出口配額管理的類別
被動配額:是一國因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要求而實行的 數量限制。
主動配額: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資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國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傳統(tǒng)出口商品,如出口玉米、小麥、蠶絲類、煤炭等。
計劃配額:我國在國際市場或某一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如出口到香港的活雞、活牛、活豬等。
3. 配額管理的貨物目錄
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客觀因素變化制定、調整并公布。 2006年目錄:
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
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
實行出口配額有償使用的貨物
4. 配額證明
對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出口經營者必須憑“配額證明”,向有關主管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此驗放。
二、出口許可證制度
1.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是指國家職能管理部門,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制定和調整的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以簽發(fā)進出口許可證的形式,對該目錄商品實行的行政許可管理。
2.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目錄
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目錄,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2006年的貨物目錄,除實行配額管理的商品外,還有:對港澳以外市場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監(jiān)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石蠟、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電子計算機、電風扇、自行車、摩托車及其發(fā)動機、車架。
3.出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統(tǒng)一簽發(fā)的、批準某項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凡是國家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出口前均須按規(guī)定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無證不得出口。
出口許可證的申領:
向發(fā)證機關出示單位公函、出口合同副本或復印件、主管部門(廳、局級)的批準件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發(fā)證機關收到上述有關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經同意后,由領證人按規(guī)定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
出口許可證的簽發(fā):
發(fā)證機關在申請表送交后的三個工作日內,簽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 交領證人,憑以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銀行結匯手續(xù)。
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一份出口許可證,自發(fā)證之日起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有效期內只能報關使用一次。“非一批一證”管理的出口貨物,其出口許可證,可在同一口岸多次報關,但不得超過十二次。當十二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雖有余額,海關停止接受報關。
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內容及填制要求
三、配額管理與許可證管理的聯(lián)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配額與許可證結合使用的管理方式,即國家對部分貨物在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配額管理,這部分商品在申領了配額證明后,還需憑借配額證明申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