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單證的交付知識
來源:來源于網絡發布時間:2010-02-01 15:13:29
一、交單(結匯單證的交單)
(1)匯付:發貨后,出口商→進口商
注意留底,郵寄記錄。
(2)托收:出口商→托收行→代收行→進口商
(3)L/C:出口商→議付行或寄單行→開證行或付款行→進口商
(一)信用證項下交單
1.正常單據的交單
三要求:單據齊備;內容正確;提交及時。
2.有不符點單據的交單
(1)議付行同意議付:
a.出口商交單,并提供書面擔保書;
b.銀行議付并向開證行聲明:如開證行拒付則可要求出口商退款加息。
(2)議付行不同意議付:
受益人可要求議付行向開證行通告不符點,請開證行授權議付或改做托收處理。議付行在收妥款項后才對受益人付款。
(二)托收項下交單
1.出口商交單據、托收指示書給托收行;
2.托收行將單據、寄單面函給代收行。
注:銀行只需/須核實單據與指示書或面函表面所列一致即可,不必審核內容。
但我國銀行應注意單據中是否存在與現行外管政策相悖的問題。
二、L/C方式下,受益人交單后,銀行的操作流程
(一)議付銀行審核單據
1.5個銀行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2.議付
(二)銀行寄單索償
1.無償付行時:
2.有償付行時:
(三)開證行付款
1.收到單據后5個工作日內付款或提出拒付;
2.通知開證人贖單。
(四)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
(五)議付行得到償付后,辦理解付